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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16: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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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中客户咨询境外合伙制基金能否直接投资境内拟上市公司,查找到部分资料和案例,希望大家一起讨论: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3、深交所网站的问答:http://www.szse.cn/main/nssqyfwzq/wtjd_news/gfgs/39741033.shtml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境外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境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4、案例
2004年新桥资本收购深发展完成后,深发展的控股股东为注册在美国的有限合伙基金。
摘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方的基本情况
收购方的名称为: Newbridge Asia AIV III, L. P.
收购方的住所为: 美国特拉华州,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 Delaware 19801
收购方的认缴资本: US$724,000,000
收购方的企业类型: 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注册的投资基金
收购方的主要业务为: 从事战略性投资
收购方的经营期限: 收购方于 2000 年6 月22 日成立, 其初始存续期限为
十年,经相关有限合伙人的同意,该等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收购方的无限合伙人为 Newbridge Asia GenPar AIV III, L.P.,其有限合伙人主
要包括金融机构、退休基金、基金会、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机构及富有的个
人。
收购方的通讯地址为:美国德克萨斯州, 301 Commerce Street, Suite 3300, Fort
Worth, Texas 76102
收购方的联系电话:001-817-871-4000
收购方的经营情况:收购方是专业的战略投资者,其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
州的福特堡(Fort Worth) 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市,在亚洲的分支机构分
布于香港、上海、东京、汉城、新加坡及孟买等地。收购方的最终控制人管
理和控制着一组投资基金,收购方是其最终控制人设立的专门投资于亚洲的
第三代基金。收购方的管理层在投资和管理银行上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尤
其注重银行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和信贷文化的培养。收购方的管理层管理
的其他基金曾经投资过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美国储蓄银行(America Savings
Bank)、韩国第一银行(Korea First Bank)及美国国家再保险公司(National
Reassurance),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韩国第一银行在被收购后的四年左右
的时间内,已从一家濒临倒闭的银行成为了韩国资产质量最好的银行之一。
问题;
1、用境外有限合伙基金直接投资拟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上市后减持股票所得款项回到该基金后,境外财务投资人可以直接以退伙方式拿到钱,而若是公司制基金还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较为不便。但为什么在实际中境外投资者一般都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法人)的方式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这种做法只是惯例还是可以其他考虑?
2、目前境外合伙制企业在登记结算公司开户是否有障碍?(已口头咨询登记公司答复可以,但没有找到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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