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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一个问题:某国有企业改制时,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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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0: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评估价值1个亿,国土部门确认的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按规定以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确认国资的出资额和股权比例,与评估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法律上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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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2: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改制前把土地性质变更掉.在评估报告里反映的就是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不就可以了啊.: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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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1: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确定以土地出让金确认出资额,那干吗要评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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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1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评估,是为了说明国有资产没有减值。由于国企改制,引入的股东有民营成分

新的问题出现了:1、不以评估值作为国资委的出资,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评估值与出资额的差额,即使记入资本公积,国资委没有100%享有这部分由于土地评估增值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而是按出资比例部分享有)2、以评估值作为国资委的出资,与各方当时改制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不符,引入的民营股东又不愿意减少自己的持股比例。有好的解决方法吗?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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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是挂牌交易程序已经结束了吧.程序有点问题啊.按规定是一定要按照评估值的,这个很重要,不然会有很大的政治风险.如果不愿意减少持股比例又不愿意增加投入的话只有剥离这个企业的部分资产了.

还有土地问题,如果还是划拨地的话,是不可在改制的范围的啊.这个是一定要变更土地性质的.

[ 本帖最后由 evangel 于 2008-4-21 1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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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13: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的意见也是按评估值出资。

看来没有更好、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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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7: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让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出个决议,哈哈。人大常委的决议,集体的决策阿。哈哈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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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8: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值无非就是一个作价的参考依据,政府出面找评估机构做做工作评低一点,应该能够摆平。
以前有规定说,国有资产作价在评估价值的上下10%以内是可以的,以外的部分需要向上级国资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的,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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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2: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vangel 于 2008-4-21 17:42 发表
或者让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出个决议,哈哈。人大常委的决议,集体的决策阿。哈哈 :lol :lol



为什么是人大,而不是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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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21: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是有限责任公司,又使用了划拨土地,本次改制时现可以先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然后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入账,之后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审计的净资产折价即可。评估什么价与出资没有必然关系。当然改制时必须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股权管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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