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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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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20: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坛里的前辈。关于同业竞争 证监会 交易所 股转公司 中证协有没出这方面的法规、准则、指引之类的,明确定义啊?

我需要具体的某某号文这样的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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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4 09:23:51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 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 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发表于 2015-6-24 0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同业竞争严厉禁止。同时,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都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或者挂牌的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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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09: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 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 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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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4 10: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tomas 发表于 2015-6-24 09:23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

前辈,你上面发的条文感觉都是指出不能出现同业竞争和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但并没有条文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定义,什么叫同业竞争,出现那种情况可以明确为同业竞争,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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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1: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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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9 13: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tomas 发表于 2015-6-24 09:23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

前辈,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拟挂牌公司属于新三板行业分类下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拟挂牌公司实质是使用O2O模式,线上提供信息收集、整理、反馈,线下提供交通建设领域的综合服务。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另一家单位为电商百货公司,采用电子商务模式零售百货。

我想请问这2家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吗?如果是,为什么属于同业竞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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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9: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Deyang 发表于 2015-7-9 13:38
前辈,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拟挂牌公司属于新三板行业分类下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拟挂牌公司实质是 ...

个人判断,该两家公司虽然都是属于互联网类型企业,在行业分类中也存在一定重叠。但是主营业务、服务对象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一家从事互联网数据(交通,O2O)整理,另一家主营电子商务(B2C,C2C)。这种情况不构成同业竞争。
就相当于说,抛开互联形式,两家也不可能在经营中存在相同的业务模式、客户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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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tomas 发表于 2015-7-10 09:30
个人判断,该两家公司虽然都是属于互联网类型企业,在行业分类中也存在一定重叠。但是主营业务、服务对象 ...

是啊,我也是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是律师强势,不退让。要求实际控制人去转让这家电商公司,搞得实际控制人都很无语。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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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4: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Deyang 发表于 2015-7-10 10:05
是啊,我也是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是律师强势,不退让。要求实际控制人去转让这家电商公司,搞得实际控 ...

现在项目做到哪一步了?律师为啥要要求这个呢?他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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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6: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tomas 发表于 2015-7-10 14:12
现在项目做到哪一步了?律师为啥要要求这个呢?他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现在实际控制人已经转让了这家公司。
这个问题让我深深的认为,只有自己具备专业判断,能够追本溯源,拿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才是办法

所以想问问,有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就是同业竞争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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