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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044|回复: 13

[已解决]境外关联公司的同业竞争如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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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18: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现A公司拟新三板挂牌,其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澳大利亚有两家自然人独资公司,从事业务均与挂牌公司一致,现欲收购境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需要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审批吗,是否需要按照境外投资来进行?有无已上市或已挂牌公司有类似情况,还请指点!谢谢!
最佳答案
2015-7-8 11:32:30
律政丑小丫 发表于 2015-7-6 14:24
谢谢您的回复,公司现拟将境外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这样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来操作就可以了吧?有没有 ...

还需要关注境外公司的当地法律(比如,公司是否符合作为境外公司股东的要求)。另外,需要考虑收购相关的税务问题(比如,收购定价),以及后续支付收购价款时的审批问题(比如,境内购汇?抵消此前的债权债务?)。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只有在公司已经支付了50%以上收购价款的情况下,该境外公司才能被视为公司的子公司,从而进行并表处理。因此,需要关注收购时点以及并表要求。
发表于 2015-7-5 13: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问题在股转系统内依然受到关注。
1、最佳解决办法是收购为全资子公司,
2、如果不能达到重点关注挂牌主体业务对象范围是否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重合,如果没有可以勉强解释过去,同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且充分披露即可,如果重合建议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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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4: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albertluo 发表于 2015-7-5 13:39
同业竞争问题在股转系统内依然受到关注。
1、最佳解决办法是收购为全资子公司,
2、如果不能达到重点关注 ...

谢谢您的回复,公司现拟将境外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这样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来操作就可以了吧?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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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律政丑小丫 发表于 2015-7-6 14:24
谢谢您的回复,公司现拟将境外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这样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来操作就可以了吧?有没有 ...

还需要关注境外公司的当地法律(比如,公司是否符合作为境外公司股东的要求)。另外,需要考虑收购相关的税务问题(比如,收购定价),以及后续支付收购价款时的审批问题(比如,境内购汇?抵消此前的债权债务?)。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只有在公司已经支付了50%以上收购价款的情况下,该境外公司才能被视为公司的子公司,从而进行并表处理。因此,需要关注收购时点以及并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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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2: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丑小丫 发表于 2015-7-6 14:24
谢谢您的回复,公司现拟将境外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这样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来操作就可以了吧?有没有 ...

注意支付对价要公允,其他按照程序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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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10: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anne6248 发表于 2015-7-8 11:32
还需要关注境外公司的当地法律(比如,公司是否符合作为境外公司股东的要求)。另外,需要考虑收购相关的 ...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那可否让控股股东直接以其持有的澳洲、香港公司股权对境内拟挂牌公司直接进行增资呢?因为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只能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进行出资,那境外的呢?就必须走并购这条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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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1: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丑小丫 发表于 2015-7-27 10:04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那可否让控股股东直接以其持有的澳洲、香港公司股权对境内拟挂牌公司直接进行增资呢 ...

这个就是跨境换股的问题了,适用并购规定,很麻烦的。我还没见过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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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12: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anne6248 发表于 2015-7-27 11:14
这个就是跨境换股的问题了,适用并购规定,很麻烦的。我还没见过这种模式。

适用并购规定?能提示下那个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有案例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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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3: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政丑小丫 发表于 2015-7-27 12:27
适用并购规定?能提示下那个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有案例不?谢谢!

并购规定是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你说的这种方式适用“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摘录规定如下,全文可自行上网搜索。

————————————————————————————————————————————————————————————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二)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 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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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13: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anne6248 发表于 2015-7-27 13:38
并购规定是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 ...

恩,您说的这个规定我刚也查到了,从第27、28条的规定理解,换股并购的方式应仅限于两类:(1)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据此来看的话,这个规定应该不能适用在我这个案例中。所以看来最好的方法还是让境内公司直接收购澳洲、香港公司较为方便,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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