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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能否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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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22: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有人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指《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与旧公司法相比取消了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这是《公司法》鼓励投资的体现】
   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能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又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两条不是矛盾吗?
    我的问题:公司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的例外事项是否如上所指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如果是,则该条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人的规定似乎矛盾;如果不是,则是指具体哪条规定呢?

发表于 2011-1-10 10: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公司本身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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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4: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是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合伙企业法是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公司担任合伙人的问题也提出了异议,但是财经委员会坚持己见,并认为这是本次合伙企业法修订的一个重大进步。个人认为,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更符合法理和社会经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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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合伙企业有许多特例,也体现在了是否能够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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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8: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好的,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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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的逻辑比较奇特,其实你已经自己回答了自己的问题。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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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实就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的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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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合伙企业法已经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了,公司法的规定是一般的规定,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特殊的规定,都是法律,位阶一样,那就依照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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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注意“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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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5: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改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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