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0月13日举行2010年第17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09年9月富通集团参股你公司,持股比例为15%。2009年7月你公司与富通集团签订有效期为6年的《长期供货协议》,富通集团承诺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向你公司订购钢塑复合带和铝塑复合带的总量不低于其全部采购量的70%,且不低于4,500吨;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协议终止期内,每年向你公司订购的钢塑复合带和铝塑复合带的总量不低于其全部采购量的70%,且不低于4,000吨。富通集团将成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你公司对富通集团形成一定的依赖。 2009年7月-2010年6月,你公司与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销售量仅为1290吨,仅完成上述《长期供货协议》中富通集团承诺的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购量的28.7%,无法判断上述《长期供货协议》的可执行性或真实性。因富通集团为你公司重大客户,上述事项有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相关事项。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314号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9月6日举行2010年第15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2007年至2010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903万元、5435万元、3548万元、741万元;2009年与2008年相比,草酸产品的销售量增长27.80%,平均销售价格下降36.76%,销售收入下降19.17%,毛利率由38.80%下降至30.43%,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34.72%。以精制草酸、草酸盐为主营产品的子公司山东丰元天弘精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24万元,2010年一季度净利润-1.34万元。 你公司2009年草酸产能(包括精制草酸)7.5万吨;2009年、2010年一季度,工业草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3.88%、88.29%,精制草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30.37%、52.40%,草酸盐产能利用率分别为20.34%、19.36%。 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新增年产10万吨产能草酸、年产3.5吨产能电子精细材料(精制草酸、草酸盐)。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了同行业企业产能变动情况。 根据你公司报告期内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你公司所从事行业特点及同行业企业产能变动情况,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的实施可能对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0〕1313号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9月6日举行2010年第15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初级中间体主要由九点公司、九目公司生产,根据招股说明书对九点公司、九目公司一系列股权转让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有关披露,无法判断九点公司、九目公司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已经实质解除。万海舟公司、凯润公司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主要为你公司提供液晶中间体的加氢业务。报告期内,你公司与九点公司、九目公司、万海舟公司、凯润公司存在销售原材料、采购货物、接受委托加工等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所占比例较高,你公司对上述四家公司形成较大依赖,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在报告期与控股股东山东中节能存在金额较大的贷款担保行为,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无法判断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