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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曾受过环保处罚的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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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5: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碰到一家公司,曾因政府方面的原因,未拿到环评批复就先行建设生产,受到了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企业自身没有故意的因素。
哪位高手能提供类似公司成功过会的案例,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11-2-18 22: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丰铸造报告期内分别因研发试生产零部件酸洗钝化项目、未配备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原因受到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南方泵业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于2006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第2120060027 号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凯宝有限因存在之前直接排放未
达标的工业废水行为而被处以 20,000 元罚款。根据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确认的《关于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 2006 年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凯宝
有限的上述污水直接排放行为系由于 2006 年凯宝有限新建了中药提取车间,在
该车间正式投产前因清洗部分设备和包装瓶产生的一定量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
排放。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检查、指导后,凯宝有限立即进行了整改,并
加快了污水治理工程技术改造的进度,且在中药提取车间正式投产后一直严格按
照国家规定,执行一切污水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认为凯
宝有限上述 2006 年环保行政处罚属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次环保处罚已经超过 36 个月。----这是上海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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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22: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 年 1 月 4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发行人"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听告字[2006]1 号),拟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06 年3 月7  日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了上述罚款。
    2006 年 6 月 2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发行人"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部分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字[2006]23  号),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06 年6 月26  日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了该笔罚款。
    2006 年 10 月 13  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发行人"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06]57  号),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恢复废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06 年 10 月31  日向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缴纳了该笔罚款。---------这是永太科技,这家倒霉催的,罚这么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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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2: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似乎不太适用了,按照现在的审核要求,一旦被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就应该算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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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1: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6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理解是这样的: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也就是说首发要求发行人36个月内不得受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罚款(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即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但是出具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书面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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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发表于 2011-2-2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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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3: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这个是新的规定,要6个月后实施,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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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23: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四、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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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23: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有个10万元,很有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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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3 10: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谢谢各位,给我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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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0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处罚的案例不少,不过楼主要考虑公司是否需要上市环保核查,环保核查的过程对于企业来说是个非常痛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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