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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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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问题】该金融资产是指此次出售或重分类时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还是包含了当年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内新增的打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比如,出售或重复分类时后又购买了国债(比如5年期),打算持有至到期,是否在出售或重分类的当年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也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发表于 2011-2-25 21: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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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0: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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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7: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楼主的前者理解,针对单项金融资产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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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20: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指剩余部分转为可供出售后,两年内不得再转为持有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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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20: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轻松过关P22:
例如,某企业在2009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10年和2011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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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1: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不知道确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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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1: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包含了当年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内新增的打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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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9: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石头版主观点,指某项持有至到期的重分类,不影响其他金融资产的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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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至到期提前处置或转换后(重大),视同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将该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因此以后两年内均不可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交行曾有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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