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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又翻了翻,除上述法规,跟您提问的相关法规条款还有: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您问的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最低的持股比例,从上述多条法规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最低可以为10%。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后面说的低于25%,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应该就是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相对应,毕竟两个证书是不一样的) 2、如果您问的是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比例,我估计可能要从严考虑,即2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