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miemie 发表于 2015-10-25 14:47
我们现在新进场的项目也想做这种形式的,券商也是建议由大股东做GP,这个涉及关联交易麻烦在什么地方呢? ...
我不清楚你们项目的股权架构,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是挂牌发行的有限合伙是发起人的合伙企业做GP,实际控制人做执行事务合伙人,这样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是要回避的,导致现在开股东大会,有效票只有我一个人。然后如果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有限合伙发行股票,涉及到关联交易,这个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价格的公允性,需要股东大会批准,那么实际控制人要回避。挂牌前的发行和挂牌后的定增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会导致预审员回到以前去审查LP的资金和LP的组成,可能会出现LP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的解释,这就导致了合伙企业的穿透,而这次的穿透会不会以后都穿透?很麻烦。我们侧面向预审员了解,不建议这么做,预审对于合伙企业一般是不穿透的,不要因为需要控制合伙企业引起不必要麻烦。至于实际控制人需要控制新增的合伙企业,说白了,都被实际控制人控制,你以后怎么交易啊,就是协议锁定期满,你的交易岂不是左手倒右手,那还叫公允价格嘛?资产证券化,是要流动性保证安全的,都放在实际控制人手里,没交易没价格,现在新三板这样的死票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