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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个人所得税免交或者缓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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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5: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有没有相关案例啊
发表于 2011-3-9 14: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濮耐股份、四方达、豫金刚石
楼主,可以重点关注上海地区和广东地区的上市公司,这两个地方有地方政策免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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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说的详细些啊!!  发表于 2011-3-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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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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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6: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wxb 的帖子

可以延缴,参见沃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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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0: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2008]3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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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1: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真是个好问题啊;)我以前看到的都是承诺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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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3: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上海这边企业遇到这种问题一般是这样处理的:企业如果在上市前改制时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需要大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一般是可以有企业向当地区级税务机关申请上市后缓交,税务机关出个同意证明,同时大股东做个承诺。一般来说有了这两个条件,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也就不会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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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2: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wxb 的帖子

智云股份也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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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09: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货派股的,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是法定公益金或者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派股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且为明文规定的有关免除个税的文件,一般证监会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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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4: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一直以为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必须要交税,否则要补缴,呵呵,原来地方政府也可以出政策延期缴纳啊。但是,个人所得税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么?地方政府出这个政策会不会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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