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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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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1: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职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1.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将3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职员。请问两次股权转让会引起发审委关注吗,怎样解释才合理

发表于 2011-3-18 1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走钢丝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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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8 11: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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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前的股权转让历来比较敏感,需要从转让背景、转让对象及转让定价依据等方面论证转让的真实性,两次转让价格的差别觉得很难讲清楚;我猜想3元/股的价格是按照净资产的审计值/评估值,1.7元/股意味着可能存在代持或者未来存在股权纠纷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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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6: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肯定会关注的,但是只要解释得通就行了,如果职工转让股权的定价完全是自愿,自主协商的股权转让,不存在规避股东超200人,代持等情形。反正能通过合理解释行得通的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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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2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jingcheng 的帖子

股权转让,必须充分说明其真实性,而价格公允是判断其真实性的标准之一。但是,若存在关联关系,即认为不存在商业公允行为,另当别论。建议:

1、若不存在特殊原因,转让要有一定的间隔

2、若有特殊的原因,有利益关系的背景,必须充分说明不存在代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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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8: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走钢丝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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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9: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就不能换换脑子,将职工以1.7元/股转让的那次也做成3元/股,或者将3元/股做成1.7元/股,同时留下银行付款凭证,然后私底下再将差额返还,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看哪种更解释的通和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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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22: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存在实质性问题:转让与受让主体不涉及国有 又不是增资 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转让 不存在同股不同价的问题。但最好要有合理解释,如果两次转让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就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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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22: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转让不存在利益输送、股份代持等情况,你情我愿有什么不可以?

就像楼上几位所言,就转让背景、转让对象及转让定价依据等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即可,楼主大可不必这么紧张。除非的确有什么“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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