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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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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7: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翰宇药业的招股书里如是说。。。但没想明白,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也不符啊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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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8: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itu 于 2011-3-28 18:29 编辑

招股书里面写得很清楚啊。《招股说明书》第5页:

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系深圳市普遍适用的规章,凡符合该等规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非仅由发行人独享,但该等税收优惠没有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深圳市的很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都有类似的表述,如300130新国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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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2: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理解:
1\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享受的二免三减半,不是非经常性.
2\根据各经济特区\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政策,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或其他15%等优惠.属于"越权审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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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2: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解释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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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3: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个问题,本人想从纯法律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由此,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是非常之高的。
本人并不赞同,深圳特区的“二免三减半”政策属于“(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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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02: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ych001 的帖子

税收立法权比较特殊,因为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权只用中央有,地方政府没有。

 《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即便是国务院,也需要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才能制定。

因此,所谓地方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越权审批”。

点评

兄弟,房产税总是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吧。按你的意思也是越权审批了,呵呵。  发表于 2011-9-1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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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efei83 + 4 + 4
chinacpazhang + 11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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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5: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即使是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都应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原因很简单:因为整个政策优惠期只有5年,5年期限达到后发行人不能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即在可预期的将来,该优惠政策不具有持续性,故应作为非经。

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可预见的将来发行人能持续享受,故可以不做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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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1: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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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3: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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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1: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箫声 于 2012-3-27 11:19 编辑

一般来说,那应当是针对深证特区的具体政策,从税法的规定来讲,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国家是允许的。

具体可以参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的规定。附表中有详细的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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