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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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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9: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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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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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1: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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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3: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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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原则规定了公司不得为股东(潜在股东)提供购买股份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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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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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个人理解:证监会要求的就是要把两件事情分开,就是不能同时做提取激励基金和股权激励,或者把两件事情连起来。
“资助”这个词实在神妙,可以实质从严,也可以沦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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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04: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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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04: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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