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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庞大集团的全部股东为什么可以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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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0: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0号刚刚完成发行的庞大集团(601258)的直接和间接股东加起来超过了200人,而且股东方也不属于合伙企业,这跟证监会在2010年培训讲义里的精神是否有冲突?究竟什么情况下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呢,疑惑中...
发表于 2011-4-26 11: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属于2006年之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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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属于2006年之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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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2: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是能清理自然好,不能清理只要说明理由并且保证不会出现权属纠纷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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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1: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orestrees 于 2011-4-26 22:03 编辑

回复 flyingmm 的帖子

1、并不是直接和间接股东超过200人都不可以。
如某企业有198个股东,新进的某创投(合伙企业)入股,创投合伙人有10个,只需该创投并不是企业为了规避200人而设立的,该种情形仍然可以得到证监会的认可,不构成障碍。

2、CSRC不认同的以间接持股的方式规避200人股东的情形。
如某企业本身有208个股东(代持),变成198股东直接持股,原其他10个股东设立有限公司持股该企业,CSRC不认同该种方式。

3、允许超过200人的情形
沿革按照法定程序在2006年前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比例合规,程序合规),且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托管(或者其他确权方式,总之演变过程能够明确),该种情形可不清理,参见案例:天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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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2006,是1994年吧  发表于 2011-4-2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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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2: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除了背景很牛的央企(如光大银行)、94年以前定向募集(例子很多)、城商行(几大目前上市的)外,能够突破股东200人的一个情形时:
某拟上市公司有199个股东,某个股东的财产被2个以上继承人继承,其股权分割至该等人导致股东超200人的,可以不受约束,否则根据国务院那个文,均是构成公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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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到庞大汽贸的案子就没这么复杂,上市主体持股股东一共就20个自然人,3家法人股东。其中1家法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有170个股东。另两家法人股东都是有限公司,股东也都不超过50人。

这种股权结构完全没问题的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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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10: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证监会2010年的培训里讲的很清楚,
l
股东200人问题
ü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
ü
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ü
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从证监会培训可知,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要合并计算,不能通过注册多个股份公司的形式规避200人的限制,而庞大集团既不属于94年之前经批准的定向募集公司,也不属于城商行,为什么可以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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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4-28 11:19 编辑

我理解,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为了刻意规避200股东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即楼上提到的券商提问),zjh卡地比较死;另一个是正常的股份公司参股了拟上市主体,你不能因为这个缘故(直接+间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卡呀,如果这样就卡,已上市公司参股的拟上市主体全都成问题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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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一步说,实务上讲,ZJH这个规定没成文,有沟通空间;

道理上说,这个说法就没道理,公司法说的就是直接股东不超过200人,卡LP企业还有点道理,卡股份制股东就看不出任何道理来了;

操作上说,这个算法就不清晰,拟上市主体有直接股东A,直接股东A的股东B是拟上市主体的间接股东,那么B的股东C是不是还算拟上市主体的间接股东? 如果不一直向上追,这种规定就没意义,人家多套几层持股公司就又轻易绕过去了;如果一直向上追到最终自然人或者国资委,那么全部“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拟上市公司恐怕比熊猫还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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