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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3: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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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的职能(例子):
安徽证监局机构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其前身为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成立于1995年。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的要求,划归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改名为“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挂牌。2004年3月1日,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4]11号文件批复,正式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主要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
办公室(党办)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办公事务,协调各处室工作;
2、具体承办局党委、纪检方面的日常工作;
3、具体承办人事方面的工作;
4、具体负责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外事及局机关与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6、负责对外信息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宣传稿件和综合信息编发工作;
7、组织局内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核稿,负责办理公文的编号、登记、分发、存档,业务处室呈批文件的初审、复审,印章的保管、监印、登记,档案的立卷、查阅,机要、公文的交换与收发工作;
8、负责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事宜,承办行政许可文件接收、登记、统计、归档、公示等工作;
9、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和报刊的分发工作,负责车辆调度、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采购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方面的工作;
10、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党支部和工会工作;
11、负责局领导活动的安排、协调及其它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处工作职能
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1、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2、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建立与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3、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4、负责根据规定就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事宜对辖区内公司上市后中介机构履行持续义务和上市公司履行配合义务进行监管,建立与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
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辖区上市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达到立案稽查标准的,应及时自行立案稽查。
2、全面负责本辖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指导、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推动、配合相关部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建议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拒不配合监管工作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3、对本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4、对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核查,并做好持续监管工作。
5、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本辖区上市公司防范因退市引发的风险并做好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工作。
6、负责出具本辖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初步意见。
7、负责对涉及本辖区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监管。
8、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动态监管记录和监管档案。
9、负责建立本辖区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10、负责处理涉及本辖区上市公司的群众举报和媒体质疑。
11、组织实施本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和所有监事的培训工作。
12、负责建立、落实与辖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债权银行等机构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13、研究分析本辖区上市公司总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14、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相关证券执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证监会相关规定,负责对有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相关保荐业务的监管工作。
2、负责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相关业务的监管工作。
3、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证监会及时报告。
机构监管处工作职能
一、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证养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核备案;对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和跨省迁址)进行审核;对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开业进行审核;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规范发展,适时对风险进行处置、化解。
四、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及时处置并报告各种风险;对证券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进行日常检查。
六、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年检。
七、负责辖区内证券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督促落实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质量检查。
八、证监会和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稽查处工作职能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告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承担投资者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事务。
期货监管处工作职能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申请进行初审。
三、负责核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终止营业部的申请,及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到其他辖区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五、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六、结合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进行日常监管。
七、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互通情况,协作监管。负责辖区内异地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异地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整体监管工作。
八、负责受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事项。
九、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任职资格年检初检和日常监管。
十、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和日常监管,核准结果报证监会备案。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备案。
十一、负责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持有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及股权结构、营业部经营场所及营业部负责人变更并报证监会核准。涉及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应在我局、相关派出机构及期货监管部协商后办理。
十二、负责对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初审。
十三、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十四、负责管理和维护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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