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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在广东省,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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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8: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目前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广东省,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改制为有效责任公司?

如果可以,则需履行哪些程序,完成哪些步骤?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请教过一些高人,结果各异,让人费解。希望各位高人可以指点迷津~
发表于 2011-6-9 19: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6-9 19:06 编辑

可以,但是程序和个人以实物出资新设公司一样。

按照财税59号文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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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0 15: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慷慨解答。

不过我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有效责任公司”,和“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应该不一样,似乎不能适用财税59号文的规定吧?

点评

不是适用,是据此看其背后的逻辑,应该和实物出资新设公司程序差不多。  发表于 2011-6-11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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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22: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可以的,工商总局的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就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的净资产应经评估,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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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8: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存在改制或变更的问题,在法律形式上应该是 注销、新设。
理由:
1、一个是承担无限责任,一个是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主体前后也不可能是有效延续的,只能新设,从头算起。
2、从工商部门办事指南来看,也只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办事指南,没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办事指南。
3、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参照(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均有无限责任的成分在内):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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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正解。  发表于 2011-12-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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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政策不同,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例,如苏州市吴中区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有效化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规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将企业类型改办为一人公司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具体工作由登记注册科负责。
第五条  各分局负责管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收受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
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二)委托法定机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财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对原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四)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五)原投资人作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转办公司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作出),并告知债权人;
(六)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二)投资人签署的对其记载在原个人独资企业帐户上的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的确认书;
(三)投资人签署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设立申请登记材料,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七)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
记;
(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五)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六)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准予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原企业登记事项和公司的登记事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下列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原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材料分别存档:
(一)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第(一)至(四)项和第(六)至第(八)项文件存入公司登记档案。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登记档案中还应当包括原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第(一)至(三)项和第(五)、第(八)项文件存入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档案。
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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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心者何夕 发表于 2011-6-15 10:10
各地政策不同,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例,如苏州市吴中区如下。

呵呵,请LS查看上述规定第14条第(四)、(五)项和第15条第(四)项,其实已经明确印证了我的观点:个人独资企业转为公司,其实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公司新设的过程,前后的民事主体是不一样的,它们(个人独资企业和之后成立的公司)也不是前后有效延续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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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6: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thtxzy 发表于 2011-6-15 10:47
呵呵,请LS查看上述规定第14条第(四)、(五)项和第15条第(四)项,其实已经明确印证了我的观点:个人 ...

呵呵,我明白你的意思。

但关键在于程序的麻烦与否和是否能避免清算,否则这个问题就没意义意义了。


相关材料: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复杂,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登报公示45天,前置许可重新审批等,特别是原企业名称在3年内不得使用。一筹莫展之际,吴中工商局新出台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办法(试行)》,按照这个办法,“婴之爱”很快在该工商局登记注册科指导下,实现了由个人独资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升级换代”,如今,新公司的生产基地已进入基建。


8月24日 ,吴中工商局下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试行)》,填补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9月17日,苏州市佳乐彩印厂法人代表陆多弟,顺利地领取了“苏州市佳乐彩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是苏州市第一家由“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办法出台前,个人独资企业要想申办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先办理注销,然后再重新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3年不能使用,企业的前置许可全部要重新申领,注册资本要重新注入。这样的手续耗时长、费用高、难度大。
办法出台后,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直接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可以继续沿用,企业的前置许可可以继续使用,经过评估或审计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个人独资企业账户上的净资产可以直接变为转办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由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有助于减少投资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



相关链接:http://xw.2500sz.com/news/szxw/289670.shtml
                 http://www.szwz.gov.cn/zwgk/showpage.asp?id=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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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7: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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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们关注的侧重点不太一样。

不过这样交流也挺好的,能够开阔眼界。但愿其他地方也能够出台类似的“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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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22: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个人独资企业转到吴中,然后改制后再转回来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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