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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股权转让的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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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5: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应该如何定价:原始出资额、净资产、公允价值?

如果转让时较原始出资额已有较大增值,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税务机关会不会认为作价不公允而要求补税?

如果要交税的话,同一个资产,只是由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就要较很多税,感觉不是很有道理?

不知大家在实务中是怎么处理的???


发表于 2011-6-23 16: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是要按公允价值交税的,这没有任何疑问;除非涉及到国税2009(59)号文的重大资产收购标准,则相应账面直接调整至购买方,不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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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始出资额转让。
实际控制人下的,有这种案例,忘了是哪一家了。
是否缴税,可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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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2: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税务局有个文件,股权支付要达到85%。第二,要和税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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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6: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27号文吧;红筹落地操作公司里有很多自己转自己股份,0对价,低对价的都有,不涉及股份支付。股权转给非直系亲属就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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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1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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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号文。文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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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20: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fy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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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3: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27号文针对的是个人转让股权,不适用个人通过公司转让股权的!有的公司平价、低价甚至零价转让,那是人家搞得定当地税务机关,如果搞不定,税务机关是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如果事先不沟通好,平价、低价转了,税务局来给你核定,就傻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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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6: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是不具体,是公司还是个人转让,对价是什么现金还是股权,这些都会影响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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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7: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想 理论应该是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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