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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光如不追溯调整外资转内资之补缴税款,将不符合创业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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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23: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讨外资转内资补缴税收优惠的追溯调整问题: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

“三、发行人已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2010 年6 月25 日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1,291.05 万元已全额补缴税收征收机关。2010 年年末,为了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更容易理解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各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发行人对该补税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问题:补缴税收优惠税款,虽然按照期间配比原则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从会计上对税收优惠、补贴的处理原则上看,都采用当期化处理原则,配比追溯调整很少。该案例中,如果不追溯调整,将大幅减少申报期最近一年的利润,甚至导致最近一年没有增长,影响很大。

以上,可能是我会计业务不到位,请各位大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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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10 +10 收起 理由
huge365 + 10
oshiston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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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09: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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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0: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荐业务通讯2010年第一期》第29页,就有一篇文章讨论这个问题,文章的观点很明确,就是不能追溯。
如果追溯调整,明显违反会计上的追溯调整所适用的条件和处理惯例。

搞不懂证监会怎么会又认可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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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板凳 于 2011-7-11 11:08 编辑

粗略看了一下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1、会计处理上是不符合保代培训时证监会官员的说法,也不符合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总第4期)》的文件精神。
2、我还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会有经营期不满10年,境外自然人转让股权给境内自然人(香港身份的弟弟转给境内的姐姐)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丧失的方案出来?
或者是做方案时没考虑到补税?或者是原本中外合资企业身份就有瑕疵?或者是有其他问题?
估计是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小。其他原因就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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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cpacao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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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7: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追溯调整,因为不属于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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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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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是否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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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3: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为什么这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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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6: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过会了 真是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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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6: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已经有先例了,亿纬锂能,招股书175—176页,我也曾听说创业板部就是这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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