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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建议大家出题时按专题汇总(先来一个并购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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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3: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觉大家的出题虽然多,但比较杂乱,不容易系统与深入。建议大家一个专题一个专题的汇总集中,这样比较容易总结,也比较能有深度。
《收购管理办法》一向是头绪最多的投行法规之一,号称投行界的“哥德巴赫猜想”,以内在逻辑庞杂混乱,陷井丛生著称。不如大家先就与之为始,开始集中三个臭皮将的智慧。

先抛砖引玉

下面可以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是:(如不再看书能做出,定是下过功夫了)
甲公司收购丙公司,王某为持有甲公司33%之股东,小丽为王某爱人,小帅为小丽哥哥,阿帅为小帅之老爸,老帅为阿帅之老爸,小明为小帅的儿子,芙蓉为小帅之爱人。甲公司与山姆小叔公司投资组建房利美公司(分别持股25%、75%),甲公司由于收购资金不足,阿扁公司通过瑞士银行向其提供了融资安排;银河公司在收购前骋请了甲公司之CEO右小蕾担任其董事,为其提供投资咨询。
A:甲公司与小明
B:甲公司与芙蓉
C:甲公司与老帅
D:甲公司与房利美公司
E:甲公司与山姆小叔公司
F:甲公司与阿扁公司
G:甲公司与银河公司

不要嫌BT,真正的贱人题目就是这样的。

[ 本帖最后由 mm111 于 2008-8-31 2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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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08: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F:甲公司与阿扁公司是一致行动人;
其他的人或公司由于不是收购丙公司的投资者,不是一致行动人。

如果题目隐含上述自然人或法人都投资丙公司,一致行动人是BDEFG。甲与山姆公司作为投资者,有联营的经济利益关系。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9-1 1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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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09: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倾向于:BDFG.  欢迎指正。
A:甲公司与小明  配偶的兄弟之子不算。
B:甲公司与芙蓉  配偶的兄弟之配偶算。
C:甲公司与老帅  配偶父母算,其父母的父母不算。
D:甲公司与房利美公司  25%可以认为,甲公司对房里美公司有重大影响。
E:甲公司与山姆小叔公司   没有股权控制关系。
F:甲公司与阿扁公司  融资安排算。
G:甲公司与银河公司  总经理任其董事。

[ 本帖最后由 yuanlei 于 2008-9-4 1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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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09: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应该是A/B/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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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0: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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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0: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A:小明是持股30%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配偶的兄弟的儿子,不算.一致行动人只有到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这一级.
B:芙蓉为持股30%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配偶的兄弟的配偶,属于一致行动人的范畴.
C:老帅为阿帅的父亲,阿帅为小帅之父亲,一致行动人中只有追到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所以不属于该范畴。
D:甲对房利美公司存在重大影响,房利美公司属于甲的参股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范畴。
E:甲与山姆公司存在合伙、合作经济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范畴
F:阿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安排,属于一致行动人
G:银河公司是什么公司不知道,题目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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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8: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解释的很清楚,如果银河公司也参与收购活动,符合董、监、高担任另一个投资者的董、兼、高,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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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0: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
理由不重复

[ 本帖最后由 zilingns 于 2008-9-8 10: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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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9: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
理由同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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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23: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选BDFG ,E争议比较大,原因是因为对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理解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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