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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有关吸收合并的问题(欢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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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投行5859 于 2011-7-27 10:16 编辑

A、B两公司的股东相同,都是自然人甲和乙(股权结构均为:甲持股80%,乙持股20%);B万公司现在作为上市主体,在历史沿革中,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吸收A公司时其净资产为2000万)曾吸收合并了A公司(被合并时经评估净资产2100万),甲和乙另根据各自出资比例就其享有A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对B公司增资,B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1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均为甲持股80%,乙持股20%),A公司自此解散,A吸收合并B经过了如下程序:
1、双方股东会作出同意吸收合并的决议;
2、签订吸收合并协议;
3、A、B各自均在报纸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向工商局提交了债务清偿的担保说明;
4、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5、对原A公司股东甲和乙以其对A公司的净资产享有的权益对B公司出资进行验资;
6、A公司根据法律要求办理了解散程序。
7、办理B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目前本人接触此类案例较少,就上述A、B公司此次吸收合并,想与大家讨论下,审核此案后,大家的关注点是什么,该案例存在哪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合并程序的合法性、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的运行时间问题等)。谢谢!

发表于 2011-7-27 10: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1.吸收合并的程序基本没有问题;
2. 审核时,无非是关注吸收合并的原因、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运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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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7: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A的收入总额、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超过B的100%。。运性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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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17: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投行5859 于 2011-8-3 10:57 编辑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对于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的问题,目前相关案例较少,当前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并未对以净资产出资的形式明确予以肯定,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有瑕疵,从形式上若能得到工商部门的确认应可以说明一定的合法性,但从另一方面说,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这个差额包含的资产种类其实并不清晰。付总,有没有相关实际操作经验?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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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0: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表述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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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6: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吸收合并没问题,操作也规范。关注同一控制下的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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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吸收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但是被合并方没有进行评估 是否构成程序瑕疵呢?诚心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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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5: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amourtu 发表于 2011-9-6 14:40
那如果吸收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但是被合并方没有进行评估 是否构成程序瑕疵呢?诚心请教各位

同问,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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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15: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非常想了解,吸收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但是被合并方没有进行评估 是否构成程序瑕疵呢?诚心请教各位

现在就碰到了这个问题,迫切希望得到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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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18: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其中提到:
(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另外,合并导致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能和一般的公司增资相提并论。因为被合并方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已经经过验资,只要合并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两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似乎没有评估也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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