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 | 分离债 | 公司债 | 交换债 |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 证券公司债券 |
适用规定 | 《证券法》《公司法》 | |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
| |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 | | 不包括其发行的可转债和次级债 |
发行主体 | 上市公司 | 沪深上市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 | 上市公司股东 | 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国家发改委批准(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 证券公司 |
发行条件 | 《证券法》第16条:3000万/6000万;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率不高于国务院限定水平;用于核准用途,不得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证券法》第16条 | 《证券法》第16条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 | 《公司债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 | |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
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低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或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公司制法人,3000万和6000万 | 须为公司制法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亿元;
上市公司股票条件: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5亿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 不同发行主体发行条件不同 | 必须公开;股份净资产3000万,有限和其它类型企业6000万;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40%;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发行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收购股权或资产也按该比例,调整债务结构只要有银行同意以债还贷证明不受比例限制,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不超过发债总额20%;债券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已发债券或其它债务位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状态;最近3年未重大违法 | 公开:最近1期净资产不低于10亿;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定向:最近一期净资产不低于5亿 |
| 《证券法》第18条 | | 证券法18条 | 《证券法》第18条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 | |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8条 | | | | |
发行规模 | 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40% |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定向发行 | 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40% | 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40%,公开:面值每份100元;定向:每份50万,合格投资者,最低100万。最小转让单位50万,合格投资者之间转让。+H30 |
| 权证行权募集资金不超过债券金额 | | 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 可分期发行 | 发行规模下达之日1年内发行,取得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发行 | |
期限 |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 债券最短1年;权证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4个月,不超过债券的期限 | 1年以上 |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 | 实务操作中不低于1年,取得发行规模1年内发行完毕 | 最短为1年 |
价格/利率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发行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定价: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债券利率、以及标的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发行主体太多,不做规定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提出,发改委批准,不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 |
赎回/回售 |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 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 无规定 |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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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行权/交换期限 |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股 |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 /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 | | | |
转股价/行权价/交换价格 |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 | 交换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国有股东发行的交换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 | | |
转股价/行权价/交换价格的调整与修正 | 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标的证券除权的: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 / | 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 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 | | | |
担保 |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如提供担保适用可转债规定 | 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如提供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11条规定: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11条的规定办理。 | 商业银行发行不强制担保,财务公司发行须由其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担保;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到3年,必须担保 | 不强制要求担保 | 公开必须担保,公开发行担保金额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定向原则不少于本息总额50%,担保不足50%或未提供的应在发行和转让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 |
评级 | 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沪深上市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要求630公告跟踪评级;到期前1周公告兑付事宜,7个交易日决定是否暂停上市)注意与股票上市规则在兑付本息公告、暂停上市等方面的区别 | 每年7月31日前披露跟踪评级;定向发行经认购人同意免评级,转让只能认购人之间 | 必须评级,每年6月30日前披露跟踪评级 | 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作出安排;定向发行,认购人承诺全部认购且不在转让市场转让,且书面同意,免评级、免担保、免聘请债权代理人,其只能以协议方式转让 |
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募集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用于收购比照该规定;用于调整债务结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高银行同意还款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验无关的风险投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募集资金由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业务和行为 |
关于保荐 | 需要保荐机构推荐、两位保荐代表人签字 | 需要保荐机构推荐、保荐责任人签字 | | / | 无需保荐 |
关于发行审核 | 普通程序 | 特别程序 | | / | |
关于持有人权益保护 | 《上市公司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9条 | 《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第27条,聘请受托管理人 | | / | 发行人为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 |
豁免事项 | | | | | | | 定向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且不在转让市场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可免评级、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该情况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就债券转让限制和风险分别作出明确的书面提示和认可) |
暂停上市审核时间 | 15个工作日 | | 上交所:7;深交所:15 | | | 上交所:7;深交所:15 | 暂停、终止按照《证券法》第60、61条规定 |
恢复上市 | 30 | | 15 | | | 15 | |
付息公告 | 付息日前3-5 | | 深交所: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 | | | 深交所: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 | |
本息兑付公告 | 上交所:期满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创业板:到期前3-5交易日 | | 上交所:到期前一周;深交所:到期前5个交易日前 | | | 上交所:到期前一周;深交所:到期前5个交易日前 | 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3次 |
停止交易 | 转换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上交所:赎回期间不受是否流通低于3000万影响都不停止交易:创业板、深交所直接赎回期间停牌 | | 上交所:到期前一周;深交所:到期前5个交易日前 | | | 上交所:到期前一周;深交所:到期前5个交易日前 | 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 |
承销 | | | | | | 以余额报销方式承销,各承销商承销金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三分之一 | 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定向可以经证监会批准自行销售。无论哪种销售,销售期不超过90日。 |
发行失败 | | | | | | | 公开:90日内未售出超过50%或不满足上市条件 |
终止交易 | | | | | | | 到期前1个月终止,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
| | | | | | 面值100,1000为1个认购单位 |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特别情况下延长最多1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