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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的劳务派遣比例达超30%,短时间内无法降低,是否难以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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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21: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师,拟IPO企业的劳务派遣比例达30%,还无法降低比例,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口基数大。是否过会有影响
发表于 2016-9-6 22: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更夸张的都敢报IPO,比如最近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华普天健、上海锦天城),没交社保的达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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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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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2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承诺未来降低,如果实在降不下去,应该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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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08: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构成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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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7: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障碍。承诺若受处罚,大股东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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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8: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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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1: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兜底,承诺逐步降低,制定降低比例的详细方案,承诺不增加劳务派遣比例,大股东承诺因劳务派遣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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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3: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违法,在目前的审核理念下,很难通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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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有突出亮点或骄人业绩,足以掩盖不足,否则应属于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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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8: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于重大障碍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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