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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持有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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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这里的收购怎么界定?增加多少算收购?5%?30%?
这一条跟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买卖股份的各项规定以及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的各项规定结合在一起,该怎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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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里的收购应该是指持股增加到30%以上。
之所以把30%以下的放到收购管理办法中,主要是从信息披露角度对其一并进行规范,而严格上说其并不属于收购。所以个人认为收购办法里又提到收购字眼的都是针对持股30%以上而言的。当然办法中对自愿的要约收购留了一个口,理论上说只要收购5%以上就可以了,但一般来说如果不是一次收购超过30%而又拿不到证监会豁免的,是不会发出自愿收购要约的,也就是说一般要约收购收购完成后持股也是在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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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是管理办法里涉及到的5%公告、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豁免等有关的股份,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范畴,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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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8: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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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观点。
30%以上才有1年内不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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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观点

他分析得很全面了。俺也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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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3: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2楼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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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6: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家时不时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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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6: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1%也算收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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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09: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分析的很有道理,提个反证的例子,收购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不得收购 收购人3年失信  3年违法 ,如果是买入5%,或甚至1%都算收购,那么股市中普遍都是,如何约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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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6: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管理办法不仅对收购进行了规定,也对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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