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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不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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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5: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40%股权,A的控股股东B持有A的90%股权,B是一个集体企业且正准备变更为股份公司,预计变更后的股东有100人左右(股权很分散),然后B的一个自然人股东准备收购股份公司60%-70%的股权,请问这种收购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的情况需要公告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57条所说的间接收购?有没有相似案例可供参考?谢谢各位大侠!
发表于 2011-10-31 20: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是必须要公告的。
至于是否形成间接收购,要看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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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1: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是变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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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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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1: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远行之帆 的帖子

对,我也觉得必须公告,您知道相似的案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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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变了?!不仅要公告,还要发要约或者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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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1: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哦,感谢版主,您知道以前有没有过类似的案例,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且作了要约或申请豁免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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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弟一条收购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  然后编此人以前就控制这家企业的理由  除此别无佗法  民营想豁免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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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3: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王军 的帖子

感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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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6: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公告,000546,不完全一样,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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