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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开创立大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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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2: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公司法,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7-1-10 11:35
新公司法种,提到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通过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从这点看,这里的创立大会是针对以募集方式设立而进行阐述的。那么要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话,是否也需要召开创立大会?形式和职权是否一样呢?
请各位回答,谢谢了!!
注:回答请勿直接粘贴公司法条款,条款俺这里有。
问题补充:如果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的话,在新公司法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供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如下),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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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3 +10 收起 理由
蘑菇 + 3
pierer_von + 10 这个问题提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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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8: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开创立大会的,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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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6: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行创立大会的程序以及创立大会职权和决议程序的规定。
一、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在发起设立方式中指全体发起人,在募集设立方式中指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认股人和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一半以上的认股骨人出席。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及会议事项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二、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购股份最多的认股人主持会议。公司创立大会行使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审议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等,并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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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6: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上述文件要求,发起设立同样需要开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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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1: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召开,实践中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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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6: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的.

创立大会仅对募集设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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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6: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条中可看出 创立大会应有2种人组成---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 ,其中还阐述了认股人的权利内容,而发起设立的股东应都是发起人,从组成成员的角色可判断 创立大会应对应的是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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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2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募集设立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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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7: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刚跟工商局沟通了,工商局还是要求召开创立大会。但我们理解是不需要的,但还是要召开发起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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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1: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募集公司的设立叫创立,发起公司的设立就不叫创立吗?根据我对公司法93条的理解,发起设立一样有创立大会,实践中,通常将创立大会和第一次股东大会合并召开。
欢迎参与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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