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体资格
第一节 上市主体
一、上市主体的选择
(一)处理原则
上市主体的选择对理清和规范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以及最后成功发行上市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可能有很多,每个公司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中介机构在选择上市主体时一般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和分析,并在不同方案之间综合权衡以确定最佳的上市主体。
一般来说,上市主体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1.应选择主营业务较为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上市,满足财务指标的硬性规定,并尽可能包括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所有经营性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此时应考虑对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的难度以及成本,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效率最高和成本最低。
2.应考虑是否有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
3.应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公司股本规模不仅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紧密相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未来的持续融资能力,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定最低股本和公开发行比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本须满足:主板和中小板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要求为: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比例不得低于25%;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比例不得低于10%。
(2)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应与自身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相适应,即每股收益设定需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每股收益过高导致股价较高、影响定价效率和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每股收益过低则会影响后续股本扩张能力。
(3)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通常应当高于4%,这是因为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投入上市公司获取具有风险的回报,也可以将资金换成长期国债获取无风险的收益,而目前五年期国债利率一般在4%左右。此外,募投项目的实施一般会在短期内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需要足够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缓冲。
(4)股权稀释和融资成本。公司的规模越大,其融资规模也越大,相同的融资额对其股权结构造成的影响也较小;在相同的融资成本下,单位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4.考虑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规范运作情况,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年限的要求的基础上,公司成立时间越早,其历史沿革中存在的问题可能越多,比如存在职工持股等历史问题,将对公司发行上市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选择一个“干干净净”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可提高上市的成功率;但是反过来,越早成立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以此为基础和平台拓展或指导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与其他企业形成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上市主体和业务整合平台也合乎商业逻辑,具有一定的便利性而且能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二)案例
2-1-1永艺股份(2015年1月4日核准)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加勇、尚巍巍夫妇的说明,实际控制人拥有的公司及各业务定位如下表所示:
实际控制人选择永艺家具作为业务整合平台的原因:永艺家具是实际控制人最早开展座椅相关业务的平台,组织机构及内部体系比较健全;其他座椅相关业务的公司均由永艺家具出资设立,且均为永艺家具控股子公司(上工永艺在2008年2月后成为永艺家具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永艺家具为平台开展业务,并指导其他座椅相关业务公司的发展,在股权架构和企业管理方面,永艺家具对其他座椅相关业务的公司具有控制和管理职能,因此,实际控制人选择永艺家具作为业务整合平台具有便利性。
(三)案例评析
实践当中证监会直接提问为何选择发行人作为业务整合平台和上市主体的情况非常少见,上市主体选择的目的在于满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而选择的理由对上市一般既无影响也不具有太大的意义。从案例2-1-1中可以看出,上市主体的选择应考虑业务整合的便利性和成本,且符合商业逻辑,不能为了上市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新设主体上市
(一)处理原则
当一个企业的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比较复杂或者存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时,出于增加上市成功率的考虑,可选择新设主体进行上市申请。但是新设主体并不能完全令监管部门忽略原公司的历史旧账,有些问题仍然需要解释清楚。因此,新设上市主体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论证,只要能在三年内将原公司问题解决的,一般不建议新设公司:
1.证监会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问题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多次强调淡化历史问题的审核,一些历史沿革的瑕疵只要后续做了修正或者补救并且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或者纠纷,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原公司仍受到证监会的关注。
3.新设公司涉及资产和业务的转移和整合等诸多问题,而且新设公司也不一定能完全规避原公司的问题。
如果新设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应关注以下方面:
1.新设的原因。如前所述,企业因为某些问题的存在而选择新设上市主体,而这些问题的发现主体一般为中介机构或有意投资企业的外部专业投资者。在阐述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详细的阐述,只要合理说明是因为对某些问题的担心进而选择新设上市主体即可。
2.新设公司与原公司资产和业务承接问题。新设公司购买原公司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购买,原材料存货等可以按账面价值购买,半成品或产成品可以采取成本加成的方式确定购买价格,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可以无偿转让。新公司承接原公司业务时,新的合同由公司签订,由于客户的认同需要合理的过渡期,原公司与客户确定的合作关系若要变更主体,需要客户内部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完成,因此为了保持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来的合同可由原公司继续履行,新公司可向原公司销售产品以帮助其完成合同。
3.原公司的处理。原公司可以注销或成为单纯的投资性公司,注销要关注其注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成为投资性公司则应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业务往来。
(二)案例
2-1-2鹭燕医药(2016年1月13日核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说明,2008年,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厦门鹭燕有意引入外部投资者,以增强公司资本金实力,满足业务与规模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实现做强做大的战略目标。外部意向投资者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厦门鹭燕虽然业务及规模发展良好,但历史沿革较为长久,历史上的股东曾涉及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通过新设股份公司方式可以使公司的历史沿革更加简单、清晰。因此,为了尽快、顺利引入资金以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厦门鹭燕的股东们决定根据外部意向投资者的建议,并结合改制重组的时效性及便捷性等因素,在不影响业务经营前提下,通过设立新公司收购厦门鹭燕经营性资产和业务,为引进外部投资者奠定基础。
2-1-3龙马环卫(2015年1月4日核准)
1.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和资产收购程序
(1)发行人采取新设并购买龙马有限设备相关资产而未以龙马有限为主体设立发行人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主要发起人张桂丰、陈敬洁、杨育忠等人的确认,2007年,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龙马有限有意引入外部投资者,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以缓解日趋紧张的资金压力。但外部投资者经初步调查后对龙马有限的历史沿革问题,即龙马有限注册成立时龙马集团工会出资性质问题及国有股权退出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存在疑虑,导致龙马有限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工作受到阻碍。经过沟通和协商,当时的龙马有限的股东们希望在不实质影响企业经营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新公司收购龙马有限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解决历史沿革中的问题,搭建起规范的公司架构,为今后引进外部投资者奠定基础,因此投资新设了发行人购买了龙马有限设备相关资产而未以龙马有限为主体设立发行人。
发行人采用新设公司收购龙马有限资产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目前龙马有限股权演变过程的有效性已取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和龙岩市人民政府的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法律障碍。
(2)相关资产收购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关于发行人收购龙马有限设备相关资产,龙马有限、发行人履行的程序如下:
2007年12月9日,龙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向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公司经营性资产的议案》、《关于向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注册商标的议案》等与资产收购相关的议案,同意向发行人出售龙马有限位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资产转让价款按照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上述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评估的价值确定;同意向发行人无偿转让现有全部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注册商标(注册完成后)等无形资产。
2007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通过《关于购买福建龙马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议案》、《关于受让福建龙马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注册商标的议案》等与资产收购相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成立后购买龙马有限经营性资产,资产转让价款按照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上述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评估的价值确定;同意无偿受让龙马有限现有全部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注册商标(注册完成后)等无形资产。
2007年12月21日,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东《福建龙马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对外转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报字〔2007〕第146号),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11月30日,龙马有限拟对外转让的部分资产包括位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土地使用权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为28,559,679元,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
2007年12月26日,发行人与龙马有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与《转让协议》,约定龙马有限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将其位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共计28,559,679元转让给发行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为2007年12月29日;龙马有限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申请权、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上述资产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资产交接及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也已全部完成。
综上,上述相关资产收购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2.原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承继情况
根据税务、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龙马有限相关股东确认及律师查验,龙马有限自2000年设立至2009年注销期间,不存在逃税漏税等纳税风险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对龙马有限清算报告等清算注销相关工商登记档案文件的查验及龙马有限股东确认,龙马有限清算组成立后即开始清理公司财产;收回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部分无法收回的债权作坏账处理;在《闽西日报》刊登清算公告请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登记主张债权(因开始清算前已清偿完毕);经清理并支付完毕有关清算费用和税金等后,龙马有限清算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截至2009年12月25日,龙马有限清算剩余财产分配工作全部完成。
综上,龙马有限清算注销过程中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承继已完成,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原公司设立时的国有股权情况、相关国有股权转让履行的国资监管程序及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确认情况
(1)龙马有限设立时的国有股权情况
龙马有限2000年7月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000年龙马集团工会向龙马有限的出资150万元系龙马集团资金,龙马集团工会持有的龙马有限54.71%股权属于龙马集团所有,龙马集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龙马集团工会对龙马有限的出资系国有股权性质。
经对龙岩拖拉机厂工商登记资料的查验及发行人确认,龙岩拖拉机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龙岩拖拉机厂对龙马有限的出资系国有股权性质。
经对中林工业工商登记资料的查验及发行人确认,中林工业参与投资设立龙马有限时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龙岩市钢件厂(持有5%股权)、朱敏(持有60%股权)和陈建章(持有35%股权)。经对龙岩市钢件厂的工商登记资料的查验,龙岩市钢件厂为朱敏、陈建章和张跃文三人组建的企业。因此,中林工业对龙马有限的出资属于私有性质的股权。
经对永丰工贸工商登记资料的查验及发行人确认,永丰工贸参与出资设立龙马有限时为联营企业,其联营双方为龙岩市三鑫经济发展公司和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其中龙岩市三鑫经济发展公司投资金额占永丰工贸注册资金的86.67%。经对龙岩市三鑫经济发展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的查验,龙岩市三鑫经济发展公司为施占金、连荣亮和邓宝珠三人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因此,永丰工贸对龙马有限的出资属于混合所有制的股权。
综上,龙马有限设立时涉及国有股权,龙马集团工会和龙岩拖拉机厂所持有的龙马有限股权系国有股权性质。
(2)龙马有限相关国有股权转让履行的国资监管程序及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确认情况
①2003年龙马集团工会及龙岩拖拉机厂转让龙马有限股权
2003年4月至5月期间,经龙马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中林工业、永丰工贸、张茂清、龙岩拖拉机厂和龙马集团工会分别与张桂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将其在龙马有限中的36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13%)、3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94%)、3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94%)、28.2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28%)、95.16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4.71%)转让给张桂丰。
转让完成后,龙马有限股权结构变更为张桂丰持有80%股权,龙马集团工会持有20%股权。
如前所述,龙马集团工会和龙岩拖拉机厂所持龙马有限股权系国有股权,根据当时有效适用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手续,并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但是,上述转让未履行相应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亦未报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②2005年龙马集团工会转让龙马有限股权
2005年5月至6月,经龙马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龙马集团工会将其在龙马有限中的54.84万元的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的2.44%)转让给龙马有限控股股东张桂丰。转让完成后,龙马集团工会不再持有龙马有限股权。本次转让经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龙马集团公司转让在龙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中所持有国有股权的批复》(龙经贸〔2005〕146号)批准。
根据当时有效适用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属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形(张桂丰当时担任龙马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手续并通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
上述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手续,亦未进入产权交易场所采取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
③福建省人民政府就龙马有限股权演变事宜的确认
2010年8月19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确认福建龙马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演变事宜的请示》(龙政综〔2010〕31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经研究认为龙马有限股权演变过程和结果未损害国家、集体的权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权属清晰明确,恳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其股权演变过程和结果予以确认。
2010年11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福建龙马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股权演变问题的复函》(闽政办函〔2010〕142号),同意龙岩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确认龙马有限股权演变过程和结果真实有效,股权权属清晰明确。
综上,龙马有限相关国有股权转让存在不规范情形,但龙马有限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转让款已经结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已予以登记,未产生纠纷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已就龙马有限的股权演变过程进行确认,确认龙马有限股权演变过程和结果真实有效,股权权属清晰明确。因此,龙马有限国有股权转让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