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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发价格、转股价格和认沽权证行权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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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为什么对于增发的股票价格的限制要比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以及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的限制宽松呢?


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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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4: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可能是起草人的笔误或是由不同人起草的,想要表达的应该是相同的意思,就是必须高于max(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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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4: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是吧,《办法》中的用词应该都是很严禁的。增发中用的“或”,转股与权证中用的“和”,应该就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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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发中用的“或”,转股与权证中用的“和”,就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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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6: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会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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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理解:不低于前20日或前1日,是指价格只要不低于其中一个即可;不低于前20日和前1日,是指价格必须两个都不低于。
证监会文件确有不严谨地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第七条第二款“《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但《管理办法》中却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个人认为“股票均价”和“股票交易均价”存在不同。股票均价为收盘价的平均值;交易均价为成交价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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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会的经济法辅导书对此问题作过特别提示:增发就是“或”,增发价格只要不低于二者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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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简单,增发了过不久就可以上市了,你如果是“和”的话,基本上就是比市价高了,谁去买啊。
而可转债和权证是要至少过半年才能行权,是个看涨的权证,所以就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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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3: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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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3: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的用途:
1、为了有更多的发行窗口,使增发成功概率增加
2、为了防止股价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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