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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历史上出现过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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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11: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heretha 于 2011-11-29 10:51 编辑

拟上市的公司A,前几年进入当地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所以有一段时间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但到去年,股东人数降为200人以下。那这个200人问题该如何认定并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13: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帮助,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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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15: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并详细披露,可以参考紫光华宇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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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09: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man2 发表于 2011-11-28 15:28
规范并详细披露,可以参考紫光华宇的招股说明书

非常感谢,但是我去查看了紫光华宇的招股说明书,他披露的是自设立起不存在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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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9: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theretha 发表于 2011-11-29 09:27
非常感谢,但是我去查看了紫光华宇的招股说明书,他披露的是自设立起不存在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

9.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如何处理?
目前股东超过 200 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上市而进行清理。
会里主要考虑清理会引起股权纠纷,另外场外市场正在建设中,届时将解决非上
市公司股东超200 人问题。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清理完成后,不要着急
上报,规范运行一段时期后再行上报。
2006 年以前城市商业银行、1994 年以前的合法定募公司不构成障碍;2006
年之后才形成股东超200 人问题,对上市构成障碍。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 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
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
算。
原则上不允许信托持股,但对于一对一的信托,若能充分说明其合法性,也
不是完全不可以。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 个股东,合伙企业作为股
东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
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要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
(3)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 年的主要情
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
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援引:2010 年第五期、2011 年第一期保代培训(杨文辉讲座内容)
我提出紫光华宇的例子是因为在它上新三板之前存在股东违规转让造成代持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后来通过清理退回股份进行处理,然后才上了新三板,你可以再仔细看看他们对这个事项的处理过程,在里面有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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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9: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theretha 发表于 2011-11-29 09:27
非常感谢,但是我去查看了紫光华宇的招股说明书,他披露的是自设立起不存在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

可以参照凯龙化工的招股书,历史他有700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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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9: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华源兴业2009年11月15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信托终止后相关情况的说明》:股权管理信托终止后,华源兴业与部分原信托受益人签署《委托代持股权合同》,在股权信托终止、江西信托将发行人股份交付华源兴业后,代该等受益人持有紫光华宇股份。
2007年初,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开始对华源兴业上海分公司涉嫌非法买卖法人股的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主要采用与购买者签订《委托代持股权合同》等手段,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四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中包括发行人的股份。
2007年10月12日,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复会师业(2007)第1373号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载明:“华源兴业上海分公司出售紫光华宇法人股581.7万股,合同658份,涉及购买者596人,金额22,686,300.00元。”
2007年12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华源兴业上海分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007 )徐刑初字第 917 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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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自发行人股权管理信托终止、江西信托向华源兴业交付发行人股份日起,华源兴业拥有发行人600万股股份的全部权益,可依法出售该等股份及基于该等股份取得的股票股利。华源兴业应向委托持股人返还委托持股人已向其支付的代持股权的款项,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截至2009年2月27日,华源兴业已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了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目前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9年11月24日,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华源兴业原为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并无业务往来。发行人不曾参与委托持股事宜或就此事宜向华源兴业或委托持股人提供任何协助。
关于委托持股事宜,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未参与紫光华宇股权管理信托,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2、华源兴业与委托持股人签订的《委托代持股权合同》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委托持股关系自始不成立,华源兴业及委托持股人应当相互返还各方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自发行人股权管理信托终止、江西信托向华源兴业交付发行人股份日起,华源兴业拥有发行人600万股股份的全部权益,可依法出售该等股份及基于该等股份取得的股票股利。
3、目前,华源兴业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委托持股事宜不会对其通过代办系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效力产生实质影响,华源兴业通过代办系统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已依据《报价转让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代办系统上依法流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华源兴业代委托持股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系华源兴业和委托持股人的自身行为。法院判决华源兴业非法经营后,华源兴业应向委托持股人返还股权款项,因款项退还所引致的纠纷、风险、损失应由华源兴业与委托持股人共同承担,不会给发行人带来风险、损失,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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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未参与紫光华宇股权管理信托,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2、华源兴业以《委托代持股权合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已于2007年12月24日被徐汇区法院判决认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委托代持股权合同》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委托持股关系自始不成立,华源兴业及委托持股人应当相互返还各方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自发行人股权管理信托终止、江西信托向华源兴业交付发行人股份日起,华源兴业拥有委托持股人委托其代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权益,可依法出售该等股份及基于该等股份取得的股票股利,华源兴业应向委托持股人返还委托持股人已向其支付的代持股权的款项,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发行人股权管理信托终止、江西信托向华源兴业交付发行人股份日起,华源兴业拥有发行人600万股股份的全部权益,可依法出售该等股份及基于该等股份取得的股票股利。2007年1月15日至2009年2月27日,华源兴业通过代办系统转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600万股股份及基于该等股份取得的股票股利,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源兴业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华源兴业代第三方持有发行人股份事宜不会对其通过代办系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效力产生实质影响,华源兴业通过代办系统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已依据《报价转让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代办系统上依法流通。
根据华源兴业、发行人说明及与徐汇区检察院、法院访谈结果,发行人不曾参与委托持股事宜或就此事宜向华源兴业或委托持股人提供任何协助。华源兴业与委托持股人签署《委托代持股权合同》,代委托持股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系华源兴业自身行为,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公司股东所发生的委托持股行为无需取得目标公司,即发行人的同意或向发行人进行披露。如前所述,华源兴业代第三方持有发行人股份行为已被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华源兴业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华源兴业与委托持股人签署的《委托代持股权合同》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华源兴业应向委托持股人返还委托持股人已向其支付的代持股权的款项,因款项退还所引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华源兴业承担。
(五)委托持股的退款情况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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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后,华源兴业开始在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与委托持股人协商委托持股的善后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华源兴业向委托持股人退还基于原委托持股合同收取的股权款项。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源兴业就委托持股事宜的退款情况如下:
1、根据华源兴业提供的汇款凭证、收条、委托持股合同等相关文件,华源兴业已经完成506名委托持股人的退款事宜,占委托持股总人数的比例为84.90%;已完成退款的情况涉及发行人股份503.90万股,占委托持股总数的比例为86.63%。
2、经到华源兴业、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机构)调查,有46名委托持股人已经完成退款事宜,占委托持股总人数的比例为7.72%;涉及发行人股份36.50万股,占委托持股总数的比例为6.27%。但由于办案材料保密等原因,未取得付款凭证等有关退款的完整的辅助性证据。
3、由于未取得有关退款的完整的调查材料、辅助性证据等文件,44名委托持股人纳入到未完成退款的范围,占委托持股总人数的比例为7.38%;涉及发行人股份41.30万股,占委托持股总数的比例为7.10%,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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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qiang135 + 10 看来这个新三板还是有前途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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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0: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华西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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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0: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热心解答,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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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1: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汉森制药,当初实际出资人404人,存在委托持股,后来通过转让予以清理,出承诺函做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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