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adaniu 于 2011-12-6 15:10 编辑
逆向思维的花朵 刚注册139手机号码邮箱时心里想,手机号码也有它的不便,如果邮箱同时能用自己的名字就好了。登录邮箱一看,果然有这个功能。心里赞赏139邮箱这个服务搞得真不错,能同时使用手机号码和名字两个用户名,比起其他邮箱一定有优势了。有一天在设置自己的163邮箱时,突然发现163邮箱也可以将自己的手机绑定在邮箱上,做成一箱双号!这样一来139邮箱这方面的优势立马荡然无存了。细想下来,163邮箱是运用了逆向思维的利器,一举克服了对139邮箱的劣势。 逆向思维也叫求异思维,它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一种思维方式。敢于“反其道而思之”,让思维向对立面的方向发展.从问题的相反面进行探索,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我最早被论坛的汇编资料吸引,注册个名字就开始享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了。而真正使我将自己的一份热爱投向论坛的,是我的一个逆向思维的跟帖被别人肯定。 那个帖子是“习以为常却难以逾越的《公司法》第142条”,内容如下: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相信这条规定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管理层的话,如果第三方进行较大规模的股份收购,是否就无法实现了。除非,管理层全部辞职并且在半年后进行股份转让,或者分期出售股份。此外,目前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标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股东是管理层的话,是否就无法实现,或者要按上述方法转让,这样在操作上增加了难度。另外我注意到中信证券最近做的海通集团重组就面临着这个问题,所以,我看他们改了预案,先转不超过25%的股份,剩余的视情况而定。我感觉,公司法这条规定是有漏洞的,本意上是为了保护股份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面临整体收购时,却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各位如何理解?是否有类似案例可供讨论! 跟帖虽众说纷纭,但都没有拿出好的思路。我看后突然灵光一闪,冒出个新思路,于是跟帖如下:我来支个招吧,《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142条只限制股份公司,把股份公司先变成有限公司,时间也就1个月,之后转让股权,一切OK。 之后有个兄弟跟帖说:这个办法不错,中信的那帮哥们怎么不用叻?感谢那个兄弟,让我小高兴了一下,也由此喜欢上了论坛。后来我在自己的博客中写到:实务中,顺向思维、逆向思维、发散思维、换位思维都会开出美丽的花朵,绽放耀眼的光芒。 另一个逆向思维的小创意是对关联方的精准判断。 甲先生担任A公司监事,同时担任B公司的董事。如果A公司要上市,则甲先生是A公司的关联方,同时B公司作为甲先生担任董事的公司,也是A公司的关联方;反过来,如果B公司要上市,则甲先生是B公司的关联方,而A公司则因为甲先生没有担任其董事或高管而不是B公司的关联方。结论是,从A公司的角度看B公司是其关联方,而从B公司的角度看A公司却不是其关联方。这个分析在不考虑实质判断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这或许会出乎一些人对关联方的理解,但事实确实如此。这里的关键是一定要选取一个公司作为眼睛的原点,从不同的原点看结论是不同的,因此一定要说“谁是谁的关联方”,不可以说“谁和谁是关联方”。这种逆向思维的结果相较“两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粗略和模糊确实有些不同。这里还能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关联方只有以公司作为原点才成立,如果你问“两个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那你对关联方概念还缺乏基本了解。 让思维转过身来,会发现身后的世界和想象的竟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