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规则》中关联人的界定 关联人的界定包括证监会(包括交易所)和财政部两个角度,两者有所区别。证监会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以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章第1节对关联人概念进行了界定,其监管和规范的关联人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具有单向性,因此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因为其不能反过来控制或影响上市公司决策,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关联方),具体官方文件可参见《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第8个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第27个问题。同时,证监会对关联人的界定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12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而财政部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出发,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人概念进行了界定,其监管和规范的关联人是以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具有双向性,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此外,《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还存在其他关联人界定范围差异,基于应试目的,本考点不再一一列举,大家可自行网络检索。 总体而言,IPO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前述法规规定。因此,对于关联人界定题目,首先要确定题干中给出的法规背景,确定适用《上市规则》,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本考点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前述规定进行归纳总结。 1、根据《上市规则》应界定为关联人的具体情形 关联人类型 |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下述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交所不包括一致行动人)。 注1:上市公司与第(2)项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必然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董事长(上交所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除外。 注2:中小板特有规定: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 (4)第(1)项-(2)项(创业板为第(1)项-(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潜在关联人);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历史关联人)。 | | 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注:上交所直接规定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解释1】“5%以上”包含本数;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解释2】根据潜在关联人定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视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解释3】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第(2)种情形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解释4】对于关联法人第(4)种情形,持有深交所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控制的企业在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判断该企业是否与该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判断后认定是否为关联人。 2、根据《上市规则》不应界定为关联人的具体情形 假设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形,根据《上市规则》不应界定为上市公司关联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上市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3)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5)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不构成控制)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6)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7)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但创业板例外)。 【解释1】通常而言,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意义的关联方,同样也不会构成《上市规则》意义的关联方。 【解释2】上市公司与参股公司(包括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仅仅存在股权关系,通常不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关系,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如果该参股公司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市公司上述关联自然人同时在该参股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则上市公司与该参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解释3】上述7种非关联人情形,如果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任一种情形的,即构成关联人。
二、《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界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解释】第(1)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11)-(14)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第(15)项构成上交所日常关联交易,但不构成深交所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1、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审议程序与披露 | | | | |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300万+0.5%)。 |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100万+0.5%)。 | | 交易(公司受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3000万+5%)。 |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1000万+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该规定执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根据与关联人订立的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及《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3.1.6条,董事、监事和高管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1)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2)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3)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解释】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数额标准使用的是“且”字,但在判断是否构成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大关联交易”时,数额标准使用的是“或”字,而非“且”字,两者内涵有所不同。 2、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的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3)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 (4)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深交所明文规定,上交所未明文规定)。 (5)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事项视同上市公司事项,因此,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按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8)上市公司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增资、减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数额标准。 (9)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担保的,上市公司以应付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金额作为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数额标准。 (10)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3、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1)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4)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上市公司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的豁免事项 1、上交所和深交所均适用的豁免事项 (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①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②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③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解释】第①种事项必须同时满足现金方式和公开发行两个条件;第②种事项必须满足公开发行条件;第③种事项不包括领取利息。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中小板可以豁免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交所适用的特殊豁免事项 (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①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不高于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该款规定执行。 ③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五、上交所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 1、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②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2、关联交易定价 (1)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关联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还可以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定价方法 | | | |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 |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 |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 | |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 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
3、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即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3)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 (4)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解释】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时,也遵守该规定。
六、深交所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 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1)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2)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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