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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后传--24日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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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0: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上市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11月24日,当地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
以下关于上市公司有关破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A
2008年11月25日,交易所收到甲上市公司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报告的次日予以公告,并立即实施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
B
2008年12月1日,甲上市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负责甲上市公司的运作管理,乙律师事务所聘请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大部分原班人马负责甲公司的经营
C
2008年12月20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上市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乙律师事务所发布并加盖该所的公章。
D
2009年1月30日,因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法院宣告甲上市公司公司破产,交易所对甲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在二十个交易日后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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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2: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都是错误的,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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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2: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A错误 应先*ST20个交易日
B正确 破产法74条
C正确 上市规则
11.10.10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11.10.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错误 应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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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19 + 10 同意选ACD,但还是要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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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2: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A、错。在甲公司公告破产受理情况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后即应复牌。
B、对,不违反破产法。
C、错。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以后,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移交给债务人,所以信息披露仍应由甲公司的董事会负责。
D、错。宣告破产后交易所可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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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0: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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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0: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yulneo 的帖子

全错。
同意2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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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3: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yulneo 的帖子

但是破产法73条、74条说明重整期间是可以由管理人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89条似乎跟73、74有点矛盾。
不知道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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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3: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ipaipai 于 2008-11-25 10:22 发表
全错。
同意2楼的。

能否给出全错的理由?可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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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3: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njin 于 2008-11-25 13:02 发表
但是破产法73条、74条说明重整期间是可以由管理人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89条似乎跟73、74有点矛盾。
不知道怎么理解?

刚开始看的时候也觉得奇怪,但详细研究后觉得没问题,因为重整期间是不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所以一旦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终结,因此不再是重整期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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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6: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yulneo的解答。
在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时,还有些不明白,比如37条、39条(基础P274):
从37条来看,申请破产清算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时,经过行政清理工作以后才可能出现的,为何又会出现39条的“不需动用保护基金,先撤销业务许可;需动用保护基金,做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这到底应该是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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