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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589|回复: 14

股改后的中外合资的税收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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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09: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股改使外资比例稀释低于25%是否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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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如果合资企业已经经营了10年以上则不需要补税,否则需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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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6: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总局有个文,不满10年,股权转让导致低于25%的,补税,增资导致低于25%的不用,但该文已经失效了,实践中税务局还是按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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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23: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jian 你说的应该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71号文) 。现在没有新条文,还不知道实践中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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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23: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秋桦 这家要股改的公司设立到现在还没到10年,所以担心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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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23: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全部退出不用 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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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00: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只要未满十年都要补交,但是建议前往税务局咨询,因为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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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08: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发小兵 发表于 2011-12-17 00:19
理论上只要未满十年都要补交,但是建议前往税务局咨询,因为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情况。

是啊,就连税务局的人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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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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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1)由于改制增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无须补税。
 ①兔宝宝(002043):2005年上市的兔宝宝在上市之前由于中方股东单独增资导致外方股东香港达华贸易公司在公司所占比例由30%降低至20%,招股书中对该税收问题没有做任何解释。
 ②歌尔声学(002241):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交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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