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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未满10年变为“假外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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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xmango 于 2011-12-21 15:25 编辑

请教一个问题:企业A现为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限未满10年,其拥有两个股东分别是B和C,B为国内社会法人,C为外资,现在B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控股100%的子公司D收购C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购后A实质上成了“假外资企业”,仍然持有商务局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这种情况下,A是否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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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今年过会的瑞和股份、德尔家居在申报期内都补缴了原优惠的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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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4: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1-12-22 13:25
有的,今年过会的瑞和股份、德尔家居在申报期内都补缴了原优惠的所得税款。

版主说的两个案例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这个自然要补税,而且案例相当多。之前有个假外资没补税的,亨达股份,网上报道很多,不过被否了。楼主说的这个情况,没有遇到过,同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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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2 21: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1-12-22 13:25
有的,今年过会的瑞和股份、德尔家居在申报期内都补缴了原优惠的所得税款。

瑞和股份、德尔家居应该都是外资变内资,所以肯定要补税,但假如是外资变“假外资”呢,我遇到的情况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避税,通过拟上市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来收购该A企业30%股份,这样A企业就成了“假外资”,这种做法究竟可不可以避免补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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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2: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文规定过这种情况下A不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所以这种情况不需要补税的。最好再咨询下当地主管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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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0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刀子匠 发表于 2011-12-22 22:34
没有明文规定过这种情况下A不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所以这种情况不需要补税的。最好再咨询下当地主管税局。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A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九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是否可以从该规定理解商务部并不将A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呢?这里所指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究竟只是说以后运行期间不享受呢,还是说以前年度(前提是未满10年)享受的也应当补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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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3: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sxmango 发表于 2011-12-23 00:10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A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九条,境 ...

个人认为有两个地方可以支持:
第一个 :该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
该条所指被并购方属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原本已经是外商投资企业,理论上不适用该《并购规定》

第二个:第九条第三款,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该条承认,如果境外公司再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到25%以上的,仍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意思是对“假外资”,如果“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资金向境内公司增资的,是被认可为外商投资企业,某种程度上对“假外资”予以承认。

个人理解。

可以参考聚光科技,跟楼主的并购方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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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6: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通过大家的讨论,现在基本确定不用补税了,哈哈先锋论坛真是个强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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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6: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研究一下聚光科技吧,很经典的一个案例.赞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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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22: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我记得还有一家公司也类似,誉衡药业也是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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