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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转让能协议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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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6: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让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全部),转让完毕后成为只有土地和厂房的空壳公司,收购方是企业原有高管成立的公司,请问是否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能协议转让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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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6: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进场挂牌!所谓的协议转让也是在产交所场内完成的协议转让,而且有严格的先决条件。否则,这些国有资产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进入了高管的口袋是很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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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7: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进场交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0031231》中明确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种权益应当认定为股权权益。这种观点得到上海国资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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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挂牌  发表于 2012-1-1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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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8: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进场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协议转让需省级国资批准,但因为是高管收购,除非有特别好的解释,否则进场交易为妥当。

3楼提到国有产权是指股权权益。实际上“产权”并非法律用语,但并未有权威解释。而且本案例是全部经营性资产,所以建议进场交易。

http://www.swuee.com/zxgg/jjgg/15399.aspx这个是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公告,交易标的为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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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0: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上演 发表于 2012-1-12 18:57
建议进场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协议转让需省级国资批准,但因为是高管收购,除非有特别好的解释,否则进场交 ...

个人认为,“产权”虽非法律外延很明确的概念,但不应作扩大解释,仍应理解为股权权益为宜,否则如扩大至国有企业所拥有的任何资产,现实中国有企业处置任何名下的资产是否均需进场交易呢?肯定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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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perryking 发表于 2012-1-13 00:14
个人认为,“产权”虽非法律外延很明确的概念,但不应作扩大解释,仍应理解为股权权益为宜,否则如扩大至 ...

如果仅是一般的资产,我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本案例中是全部经营性资产,特别是MBO,如果没有特别好的解释,并经过省级国资部门同意的话,进场交易能稳妥。虽然你提出上海国资委是这样认为的,但是不代表所有国资部门都这样认为。如果坚持协议转让,最好跟当地省级国资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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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场交易,招拍挂。我不同意楼上的说法,股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转让不进场,那是否可以理解把要转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一个个单独拿出来转让干净,然后转让公司再予以注销,则不就完全规避了招拍挂的程序。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初衷就是防止国有产权流失,目前除非征集的受让人只有一个,才可以协议转让。同时,从上市角度而言,直接协议转让是否能得到会里的认可目前很难说,所以何必走弯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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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太敏感,必须进场。
产权当然也包括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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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版主观点,产权的概念实际上是很宽泛的,否则只要不转股权,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发表于 2012-1-1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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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6: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只要国资委同意,即使是股权,可以不挂牌的,最近南京医药不就这么干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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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6: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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