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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又增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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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8: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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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dq + 1 --------
xmusongww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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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健是原因写得好:根据经济发展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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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项目公司应该就不会涉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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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1: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说啊,说不定又搞成一个类似土地增值税的玩意。静观其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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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2: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XX猛于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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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中国政府官员(大部分)收税了不办事,尽想自己爽了。如果真能把税用于勤勉执政,为国为民上,我想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交点税都无所谓。但是中国政府太让人无语了。。。  发表于 2012-1-1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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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8: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步判断应该适用于资产收购,和土地使用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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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年矿产热,投机性太强了。出这么一个税收政策,或许是加强管理的信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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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说无论是购买股权还是购买资产都要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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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的应该是该项资产收购行为,不是股权。  发表于 2012-1-1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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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7: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股权的话,其采矿权也发生转移了,本人觉得是应该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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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9: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体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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