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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571|回复: 10

(请教贴)因战投投资而形成的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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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20: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诸位大侠,小弟在做的项目出现一情况,特向各位请教,先行拜过啦!
A为拟上市公司,B为战投,其持有A 13%的股份,B与C属同一控制 (C亦为战投)
C投资了D 12%股份   而D是A的第一大供应商

情况比较复杂,呵呵,此时需不需要将A和D认定为关联方? 如果不披露D的股权关系 会有什么后果?
多谢!
发表于 2012-1-31 23: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应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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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9: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没有其他条件,仅依据持股比例这个数据来看: 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0%时,属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 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时,属于重大影响(联营企业); 持股比例超过50%的,属于控制(子公司)。 B对A仅投资13%,且C又未对A进行投资,D和A又没有股权关系,整体上看,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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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9: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看看是否委派董事。
这种是不是关联方问题,先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报上去,等会里要求披露再补充披露,没啥好纠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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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认定还是应该已控制为纽带的,既B或C至少一家能控制被投资公司才算关联交易;如果是利益输送的话,成本太高,只须披露战略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供应商)即可,反馈真要说这是关联交易真是无比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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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 10: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kisaqlee 发表于 2012-2-1 10:22
关联方认定还是应该已控制为纽带的,既B或C至少一家能控制被投资公司才算关联交易;如果是利益输送的话,成 ...

还需要披露战投所投资的企业明细吗?如果披露了,那不是明摆着有问题吗?就算没问题也得解释半天。不披露的话没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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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latesummer 发表于 2012-2-1 10:44
还需要披露战投所投资的企业明细吗?如果披露了,那不是明摆着有问题吗?就算没问题也得解释半天。不披露 ...

嗯,不披露也可以。工作底稿中应该会有5%+股东的审计报告~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战投的审计报告也先拿来,反馈真要涉及这个问题也方便拿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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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2: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行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都不需要主动披露。但是在实务中,第一大供应商会重点核查,追根溯源会把这层关系挖出来,主要在证监会反馈意见阶段需解释该关系对发行人有无重大关联,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的要求而决定是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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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4: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LS正解
建议申报时不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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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21: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ox0789 于 2012-2-1 21:43 编辑

如果没有委任董事或者互任高管,建议不披露,但是底稿工作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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