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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委] 国内自然人可以成立合资公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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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3: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盛文化创意
美盛饰品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美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赵小强 140.00  70.00
拉斐尔•尹特斯逊 60.00  30.00
哪个地方理解的有误,求指教
发表于 2012-2-7 13: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因此,中国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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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7 13: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seanxiao 发表于 2012-2-7 13:5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 ...

谢谢,我也是看了这条法规所以认为有点问题的,但在美盛文化的招股书中却看到了上述情况,担心自己理解有误,故向各位大侠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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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6: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jieqiu 发表于 2012-2-7 13:58
谢谢,我也是看了这条法规所以认为有点问题的,但在美盛文化的招股书中却看到了上述情况,担心自己理解有 ...

可以百度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当地政府有自己的政策,但我认为还是会有法律上的风险,关键是发审委如何看。就像有些税务政策地方有优惠一样。也有相关的案例,比如,乐谱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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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6: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seanxiao 发表于 2012-2-7 16:00
可以百度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 ...

浙江是可以的,详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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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7 16: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经滞后,很多方面都需要修改,但是在修改之前,恶法也是法,仍然应该遵守。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与该法相抵触的,应以该法为准。如果是设立时国内自然人就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存在的,确实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合法性的问题。如果是并购使得国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还存在解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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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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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是并购,原先公司的自然人是可以存在的。如果是新设,可能有问题。但也可能赵小强也是外籍,我没有看过预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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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1: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6楼和7楼的意见。针对以上讨论,做下总结: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一般规定:中国投资者仅限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实体。
2、《关于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特殊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即通过外资并购方式导致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而在新设和非外资并购的其他情况下,境内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
3、上海浦东新区新规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突破: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5日颁布的《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期实施,试行期两年)的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境内自然人)可以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有4楼所说的浙江的情形与此类似。个人认为这种符合当地法规的特殊做法在审核上不存在风险。
总之,修改原有法律条款使境内自然人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能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已是大势所趋。

点评

完整、权威。  发表于 2012-2-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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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8: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讨论很有益。

补充楼上,被外资并购后成为外资企业股东的条件是在被并购企业的原股东地位一年以上。

补充内容 (2012-2-9 13:31):
是的,这个规定我后来也看到了。感谢TTDD的提醒。

点评

“”被外资并购后成为外资企业股东的条件是在被并购企业的原股东地位一年以上”是原《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已去掉了一年的限制。  发表于 2012-2-9 11:43
这样的补充也很有益 O(∩_∩)O~ 受教了。  发表于 2012-2-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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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9: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这其中的共同举办,是不是专指设立,这样的解释很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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