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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是否可以出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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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请问国有农用地是否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是否有先例?多谢!!
发表于 2012-2-12 10: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需是建设用地,农用地应先有国家纳入建设用地才能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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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owitz 发表于 2012-2-12 10:55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需是建设用地,农用地应先有国家纳入建设用地才能出让

兄弟可否从法律依据和案例两个角度分析一下为何只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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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2: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农用地?这个称谓不准确吧。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①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②宅基地使用权、③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④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用地时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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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加分?为什么没有国用农用地?难道国有农场、国有草场,都在太空中?  发表于 2014-1-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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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acao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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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4: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醉夜无眠 发表于 2012-2-12 12:12
国有农用地?这个称谓不准确吧。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①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②宅基地使用权、 ...

 1.法律规定方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2.实务方面
国有控股农业类的上市公司,大约如顺鑫农业、北大荒、中牧股份,非上市公司如东北的农垦集团等,手上的有的地一定是国有的,也一定是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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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6: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有农用地你要拿来做什么用途?这个要搞清楚先
2)如果继续用于一般农业种植的,可以租赁的形式,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应该是50年吧),需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土地经营权流转,最长可以达到30年。
3)如果需要一定的构筑物,可以看看各地关于高效农业的鼓励措施。
4)要是用于工业建设等,则需要先拿指标转变土地用途吧,具体方法不详,关键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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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使用租赁形式,直接承包或者参与二次流转即可。  发表于 2014-1-2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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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6: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heisure 发表于 2012-2-12 16:09
1)国有农用地你要拿来做什么用途?这个要搞清楚先
2)如果继续用于一般农业种植的,可以租赁的形式,最长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具体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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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6: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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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6: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凡人 发表于 2012-2-12 16:20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具体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发行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只要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eg.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g.《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租赁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可以由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四)其他用地为50年。

  企业法人的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年限。


3)招股书看得少,不知道具体有哪些案例。可请高人提供。



个人意见,土地租赁合同可特殊处理。



这个可以看看: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5700a166a2010/20101129handuo151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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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6: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认为不需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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