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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后再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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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3: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镇宅之宝 于 2012-2-14 10:45 编辑

请教各位高人: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
1.首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一笔资金;
2.然后再用募集到的资金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且购买的资产达到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规定的标准;
那么究竟应当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审核还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程序审核,还是两个程序都要走?

请各位大大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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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nip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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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7: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按你的操作方式进行,个人认为需要两次审批,即非公募集现金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行,然后因为重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再按《重组办法》进行,要批两次。
法规参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2、按照2011年8月新修订的《重组办法》,这个事情可以合在一起做。即一次发行既募集现金又购买资产,即《重组办法》中规定的可以配套募集资金。
参照法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证监会网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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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分清步骤 属于哪类  发表于 2012-2-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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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7: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镇宅之宝 于 2012-2-13 17:48 编辑
flyounguy 发表于 2012-2-13 17:00
1、如果按你的操作方式进行,个人认为需要两次审批,即非公募集现金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

非常感谢楼上的耐心回复!

但是还有几点想继续探讨一下:

1. 楼上说的第二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情形不是我们想采取的做法。我们的想法是:先从特定对象处筹钱,然后用“钱”去买“资产”,而不是直接发行股份用“股份”换“资产+钱”;
2. 楼上提到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根据2011年8月份的修订版,其第六条已经变为:“发行方案涉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这一条的具体理解有待讨论,是否是为了跟修订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配套融资的规定相衔接,针对的还是那种“股份”换“资产+钱”的情况呢?
3.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不知道这一条的意思是不是,只要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披露说募集资金是用来购买资产,那么再用该笔资金去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即无需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  但是如果要购买的资产已经达到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是否仍然可以根据这一条不再审批呢?

请大家不吝提出意见,一块讨论吧。
不知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尤其求实践操作过的高人出来指点一二!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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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7: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指出本人回复的不足,综合你的分析,我认为:
1、《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我认为此条即针对你说的先募资后购买资产构成重大重组的情况,应该只需一次非公审批;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六条的修改的确是与《重组办法》同步的,应该是相衔接的关系。
希望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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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2-2-1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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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09: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昨天的讨论:

现在关键问题有两个:
1.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是不是即指:只要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披露说募集资金是用来购买资产,再用该笔资金去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就无需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审核了?  
2. 就算上一条说对了,但是是否区分购买资产的规模,也就是说如果要购买的资产已经达到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是否仍然可以根据这一条不再审批呢?

目前找了找,还没找到类似情况的案例,不知有哪位有经验的可以来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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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答】

我们自己找到了一份2011年保代培训的材料,其中记录:

“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与50%无关,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是融资行为,发行部受理、审核融资申请。”
出自发行部四处处长罗卫

应当能够理解为之前我所提到的先用“股份”换“钱”再用“钱”买“资产”这个只要走非公开发行的审核程序即可,无论购买的资产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谢谢各位的关注。如果还有后续讨论,也非常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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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股份”换“钱”再用“钱”买“资产”,但是钱的主人和资产的主人不能是同一个,否则还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那么就还是使用重大市场重组办法。  发表于 2012-2-1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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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7: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其实好多家公司都用过,目的就是为了绕开重大资产相关审批流程,直接走非公开发行审批程序。
楼主可以去查看一下2011年上海梅林的案例
募集的总金额为 150,761.00万元,其中,来自实际控制人的金额为30,152.20万元,占比20%
募集的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的交易金额为4.85亿元,关联金额比例达到了31.6%。
另,本次购买的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均超过了50%,已经触及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范围
但最终他们只是非公开发行就OK了
还有湘潭电化、京投银泰的案例,我就不一一例举了
我个人感觉现在会里对这块审核较乱,太多空子可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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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后中小板、主板的案例都可以推荐使用这种方法啦,成功率应该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高  发表于 2012-11-14 12:13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2-2-1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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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14 18: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lruc 于 2012-2-14 18:46 编辑

报发行部走非公开就行,参见6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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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2: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套融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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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liyao1985109 发表于 2012-2-15 12:05
配套融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楼主讨论的不是配套融资的问题
而是非公开发行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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