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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如果企业将货物发往外地,但要调试后才能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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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如果企业将货物发往外地,但要调试后才能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年末的存货中会有发出商品,请问发出商品必须提取增值税吗?还是可以等到安装调试完了确认收入后计提就可以,间隔在半年左右,调试后要取得对方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才有了收款依据,但对方是电力局,不是那么配合,所以时间上和收款上都不是那么确定,但一般肯定可以收款,这种情况下,虽没有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方面是不是必须要提呢?能否给个依据,谢谢了!
发表于 2012-2-21 09: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出商品还是属于公司的存货,不需要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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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的风险仍有公司承担,尚未转移给购买方,说明交易过程并未完成,所以还不涉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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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0: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上确认收入和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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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2: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主要看当地税务部门的意见,如果企业沟通的好,增值税是不用提的;如果没有沟通好,那就存在收入没有确认,但是计提销项税的情况。国内政策的执行,和执行人的理解很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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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0: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税务沟通一下,一般情况下不确认收入,不涉税,仍为企业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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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4: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有人处理过相同案例吗?需要国税出个什么东西吗?只要语言的沟通就可以?需要税务哪个级别认可呢?地方国税有这个权力认可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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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0: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去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40号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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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8: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号
颁布时间:2011-7-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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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21: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10楼给出了最直接的回复,同时感谢其它朋友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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