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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回购的规定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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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6: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我在补充规定里就没发现提及证监会提出异议这回事,是否可以认为,现在集中竞价交易只需去证监会备个案,直接就可以回购,不用等10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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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7: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楼主现在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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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2 17: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弱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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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9: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错了,看看上市规则,5个工作日无异议,才可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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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9: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saliu 于 2008-12-22 19:04 发表
都错了,看看上市规则,5个工作日无异议,才可以回购

上市规则也老了,看看文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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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9: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新修订的规则都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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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21: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hesaliu 的帖子

规则变化太快了。
交易所为了支持回购,改了回购的部分。所以交易规则回购的部分基本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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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22: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文件说可以不按上市规则回购?或与上市规则冲突,以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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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22: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证监会的法规大于交易所,所以按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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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22: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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