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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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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6: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收购管理办法》,实在没有明白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出部分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股份超过30%的部分,如果自愿发出要约,能否是部分要约?

大人们帮我解答一下啊,谢了
发表于 2008-12-26 17: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47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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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知道啊,47条第2款,第三款,以及56条第2款,一会儿全面一会儿部分,看的我都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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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6 17: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第四十七条有矛盾:
第二款说可以部分要约,但第三款规定,超过30%后继续收购,只有在取得豁免后才可以避免全面要约,申请豁免未获批准:全面要约,不申请豁免: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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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7: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可以部分要约的,否则收购超过30%之后,除非豁免要约收购,必须全面收购这样肯定不是立法者本意,也不合操作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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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7: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这个办法,就是写得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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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22: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豁免未批准,以退市为目的要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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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管理办法确实写的稀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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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2: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考前仔细总结过,办法里提到了3种情况:
1.  以退市为目的全面要约
2. 豁免申请失败必须全面要约
3. 间接收购需要全面要约。不过这个逻辑上不是很说得通。

据说这个办法本身一大进步就是改进了对原办法对全面要约的强制性要求。貌似放开,但法规制订者可能又没想清楚,所以改得不彻底,扭扭捏捏、隐隐约约。

[ 本帖最后由 wym45 于 2008-12-30 12: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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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2: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在协议收购达到30%以上,假设达到35%,那么超出的5%应当是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获得,要么就是需要得到证监会的豁免,如果未取得豁免还要继续收购那5%的股份,就需要同时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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