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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又错一道——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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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2: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元发行100亿股,1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分别以2.9元、2.95元各回购2亿股,不考虑承销费,最后发行人融资额多少

118亿和118.3亿,改来改去改成了118.3亿,错了。。。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 = 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 —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发表于 2008-12-28 22: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减掉两次回购的金额吧?我记得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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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回购的金额的
发行人融多少,按实际发行股数乘发行价就可以了,本题实际发行106亿,乘3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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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错了。我也是118.3亿,没想到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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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3: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错了。我也是318.3亿,没想到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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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08: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大家应该都看过《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对于里面那个计算“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的公式也或多或少有一些印象。但是,对于记忆不清的,或者没有这方面实战经验的KY来说,要做对这道题还是不容易的。因为你不得不在记忆模糊的公式和直觉判断之间徘徊不定。
按照试点意见的条文,无疑是106*3=318亿元。
但是,这个算法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就是以低于发行价从集中竞价市场买入的4亿股所“赚取”的差价0.3亿元就不属于发行人了。那么,请问它到底归属于谁呢?是承销商,还是其他什么机构?ZJH在试点意见里面没有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给我们留下无尽的猜测...
如果归属于承销商,那么承销商在承销股票的过程中,既承销赚取佣金,又自营(差价归承销商,类似于变相自营)赚取差价,貌似存在利益冲突。
请有这方面实务经验的大侠指教!先此叩谢。

[ 本帖最后由 pierer_von 于 2008-12-29 08: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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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09: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汗,尽然被我蒙上了,我根本就不会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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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09: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总共发行104亿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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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pierer_von 的帖子

当时我看书时,就想,这规则不错,承销商很赚钱。

差价就是让承销商赚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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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1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只要是发4亿股以上,承销商一定会争取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几乎稳赚不陪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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