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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第三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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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1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第三条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问题:如果发行人在置入资产的同时又置出自身的不良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是按净额计算还是只计算置入资产?求告知,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8-1-22 14: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按总额算吧。说白了就是你的主营变化了,肯定得多运行一年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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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20: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孰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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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09: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同意2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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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0: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问题是想问如果存在买入资产同时出售资产,这个比例是如何计算吗?
如果是这样:注意看法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比例计算的基准是被重组方报表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而不是对应资产的价值。所以不存在考虑买资产或卖资产的价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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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5: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分别计算,最终取较高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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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6: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在置入资产的同时又置出自身的不良资产,根据立法本意,发行人的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该是孰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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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2: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不得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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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7: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如果是购买又出售资产的话,那么其实被重组方有两个,一个是购买的,一个是出售的。需要分别计算,然后只要有一个达到条件即按照相关条件处理,即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不存在合并计算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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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4: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谨慎起见应该分别计算并取孰高进行判定。

具体可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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