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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两股东各持50%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刑事处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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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1: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两股东各持50%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刑事处罚的影响的问题,请大家不吝赐教,先行谢过了。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挂牌主体A公司,现在有两个法人股东(B公司持股50%、C公司持股30%)、一自然人乙股东,B公司是实际出资但没有参与经营,C公司与乙股东都是代持了自然人甲的股权,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并实际经营。现在准备还原甲的持股,就出现了几个问题:
1、还原后B公司、甲各持50%,是不是直接就可以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甲在2007年因抽逃注册资本被判二缓三,当股东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董监高全部不能担任,这样对他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不是有影响?
3、现在工商登记中备案甲为公司董事长(工商对任职条件不核查吗?),那应该要把甲改选掉,这样是不是属于董监高的重大变化?
作为新人这些问题已经把我完全搞晕了,请前辈们给建议的时候能说的详细些,再次感谢各位大牛们!鞠躬~~
ps:对于董监高的任职条件都是怎么核查呢?像这个项目的情况,当事人不给说,工商又给备案了,那是不是就查不到了?
发表于 2012-4-1 1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2应该算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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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3: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仅凭上述信息很难就此认定甲为实际控制人,甲虽然不能任董事长,但其究竟能否最终控制或影响股东会、董事会无从判断。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投资关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还需要综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权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详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建议楼主仔细核查公司章程、设立协议、股东会及董事会组成及议事规则,据此可认定甲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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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4: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1.存疑,3楼说得对
2.不知道,应该没影响的吧
3.重大变化
以上均为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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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7:2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维持现有股权架构,甲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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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1: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方案:
1、实际控制人问题:由于甲一直在控制整个管理层(董监高),而B公司仅有一票否决权,没有决策权,即无法更换现任管理层。实际上甲作为持股50%的股东已经控制了公司的运营,系实际控制人。应详尽考察董事背景,是否如我所述,主要由甲委派。并且要保证,在确认甲担任董事无效后,仅担任公司中层干部仍能够影响控制董事会。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的市场主要由甲开拓、控制就更有力了。
2、甲的任职问题:工商局登记备案时并不会查阅是否有违法纪录,毕竟没有与法院联网。主要靠股东和董事签字确认符合任职条件。
根据公司法,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担任董监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可见,有两种情况,你没有说清:(1)甲是在判刑前就是董事长;(2)判刑后办理的任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是(1),则现在解除其董事长职务即可,满五年后再任职;如果是(2),则任职无效,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现任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追溯承认前三年董事长经手的一切法律事项有效,包括全部甲参加的董事会决议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3、是否董高监的重大变化?没问题,不是重大变化。很多过会公司,近三年董事变化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甚至50%,只要解释清楚就可以了。我记得论坛里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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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1: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核查:在犯罪方面,上法院调查,由法院出具无违法判刑证明函。只要没判刑的,就是无罪的,不管怎样怀疑,这是无罪推定。其他方面就简单了。拟上市公司能量很大,出函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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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2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精彩解答,谢谢~~

点评

感谢请评分。禁止灌水性回复。  发表于 2012-4-5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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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2:4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无刑事犯罪的情况可到公安部门开具无刑事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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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4: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甲已经被判二缓三了,这已经是刑事犯罪了,否则不可能有这样的判罚,其他的证明都没用了。应该有份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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