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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公司能否以被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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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6: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制,某公司(钢铁企业)有落后产能设备需淘汰,公司拟将该部分实物设备作为增资投入到子公司中,该等增资行为是否合法?如违法,有无具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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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8: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当中并无对落后产能设备有禁止出资的规定,只要该设备权属清晰,可以评估作价,以公允价格即可出资,如有不当,还请各位大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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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有理,印象中确实没有禁止性规定  发表于 2012-4-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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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9: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市场化行为,应该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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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没有禁止用落后产能出资规定,但落后产能出资总觉得怪怪的,会不会被追究出资瑕疵,或者在将来由于是落后产能而该出资无法产生预期效益而被要求置换或补足?等待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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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公允、各方股东认可就行吧。各种资产都有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效益,不能因此就追究出资不足呀。  发表于 2012-4-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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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0: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里涉及几个问题:
1是淘汰级别。是产业结果调整指导目录等法律规定的淘汰?还是公司技术升级的淘汰但仍符合产业政策?题述“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制”似乎并不明确。
2是淘汰设备处理给子公司的目的是什么,由子公司继续使用还是做废品处理?如继续使用,则涉及经营的合规性问题以及后述的增资的合法性问题;如做废品,何不直接由母公司处理?
3是增资合法性问题,个人觉得,不宜用以出资。
(1)就目前的公司登记有关规定,尚未发现以不能使用的实物增资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现已废止)中规定了“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亦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之实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2)实物出资须经评估。既为淘汰设备,若估值过高,则明显评估方法或依据有问题,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估值低,则出资没有意义。
(3)有观点认为,如下实物不能作价出资,但没有找到确切依据: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所有权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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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  发表于 2012-4-9 16:34
基础的才是根本的  发表于 2012-4-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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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8: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的回复很棒,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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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回答很棒,很全面。自己真的要好好积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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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1: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现阶段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其中,规定了相关的“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设备名录”。因此可以确定,如果是在该等名录中的设备,不得作为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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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7: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jimi 发表于 2012-4-6 11:10
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

确实有环保法律规定了淘汰设备禁止转让,如果结合《公司法》法律禁止作为出资的实物不得出资的规定,这个理解算是有逻辑的。我目前也倾向于这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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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是禁止转让,作为废品处理当然可以的。但不论由谁处理,都不是实物出资。  发表于 2012-4-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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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9: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lubeking 发表于 2012-4-6 00:03
个人觉得这里涉及几个问题:
1是淘汰级别。是产业结果调整指导目录等法律规定的淘汰?还是公司技术升级的淘 ...

其中第(3)点的禁止出资规定,我查了下,在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京工商发[2006]11号)第三部分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第二项有关“出资方式”的部分有规定,应当是还在执行。
即:24.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不得作价出资的方式以外,以下实物亦不得作为出资办理登记: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但该等条件设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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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实务中突破的还真是不少  发表于 2012-4-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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