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其IPO申请2012年4月10日被证监会否决,该公司是预披露一个月后安排上市的,在上市前,其能否过会就受到一些人士的质疑。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规模偏小。虽然项目比较多,但从日处理能力等发面看,公司在行业内不属于优势企业。 2、特许经营权的价格调整需与政府协商,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公司利润。报告期内累计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占累计业务利润的40.47%,如果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好,公司的业绩就会有问题。除去特许经营权的收益外,其他收益增长近两年并不明显。 3、报告期内,公司被环保部门处罚过6次,罚款13万元,环保企业受环保部门处罚有明知故犯的嫌疑,说明企业内部控制有问题。另外,虽然四川省环保厅认为这些都不算重大违法行为,但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审委委员估计自己也有一套评判标准,个人认为,如果不涉及到罚款,都可以不算重大违法行为,有罚款就麻烦了。 4、募投资金投向为内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公司原先的项目均为填埋或者焚烧,还未尝试过焚烧发电,能否解决新技术可能出现的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另外,该项目总投资为12.77亿元,本次募投投入3.55亿元,后期的资金巨大缺口如何解决? 5、公司的生活垃圾甲级资质已于2011年11月到期,目前新证还未办理完毕,虽然保荐人认为没有问题,但像这种重要资质不确定的情况,还是等拿到证再上会比较好。 另外,公司的详细历史沿革没有披露,所以这个方面无法判断。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4月11日
补充内容 (2013-1-25 17:46):
关于不予核准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4月10日举行2012年第24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多次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蒲江项目和新津项目超过试生产的最长期限仍在运营且至今未取得环保验收许可文件,2010年和2011年1月–9月,前述项目垃圾直接处置收入占比较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垃圾甲级)》已过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合理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