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3398|回复: 13

有限公司按照什么比例进行分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5 17: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若A股东出资150万(出资比例10%),但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为15%或者8%,那么分取红利或者新增资本时按照哪个比例进行?

(2)各股东这股比例不同会存在什么问题?

多谢。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09-1-5 23: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章程会对分红比例进行约定,照约定分就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6 08: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约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6 08: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利益分配可以由股东约定即可。所以如果所有股东都同意按实缴出资分配,就可以按实缴比例分配。

按照章程进行分配是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6 10: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1)实缴的出资比例为10%;
(2)没看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6 11: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股份和有限两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6 11: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按实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6 13: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章程来,章程未约定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总不至于打起来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9 1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题设就有问题,从公司法的本意来看并不是你出资比例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不一致,而是你出资比例和分配比例可以不一致。因此,你的说法中,不应该存在出资比例的问题,要不你就是以商誉等公司法禁止的出资方式出资了。因此,你现在登记的注册比例为分配比例,如果章程另有约定则依公司章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5 14: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ffreygamil 于 2009-1-15 14:26 编辑

这个问题我来帮大家总结一下吧
公司股东持股、出资、实缴出资比例的作用------
1、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87条包含有限、股份)
必须按照股份公司持股比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进行;
2、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分配权:(35条有限、167条股份)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持股或者实缴的出资(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
3、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43条有限,104条股份)
股份公司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有限公司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4、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购权:(35条有限)
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
5、有限公司中股东股权对外转让时,原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时:(72条有限)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补充:外商投资企业中要求外商必须按照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进行收益分配原理和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相同。但是,股份公司不按照实缴而是认缴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5 16:43 , Processed in 0.206360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