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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关于剥离券商招股书业务的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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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4: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大家对于证监会有意剥离券商招股书业务,鼓励律师撰写招股书争论纷纷,但大多出于专业能力的讨论,但从中美IPO的对比可以发行,剥离券商招股书业务实则更有利于券商之间的市场竞争,保护发行人利益。
    facebook本次IPO,多达31家承销商,大摩甚至险些失去主承销商的地位,这在中国是不可思议的。在中国往往是1家券商垄断IPO阶段的程序性事务,这样其他券商很难再充分参与到该企业IPO的承销竞争中来。
   而美国IPO程序中律师和会计师负责程序性事务,SEC不直接与券商接触,由律师和会计师和SEC沟通,律师和会计师一旦确定就不大会更换了,所以不同的券商可以在整个IPO过程中充分竞争而不影响IPO的程序性事务,facebook的承销费仅为融资费用的1%,正是由于券商激烈的竞争而导致的结果。
   至于专业能力问题,其实这最不是问题,招人就行了,证监会要解决的是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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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 + 5 + 4 + 3 + 2 + 1 好,顶!支持郭主席!
王军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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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2-4-23 15:05:56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2-4-23 15:11 编辑

没啥好争论的,该请律师的还是请,不请的还是自己写。律师写招股书只是倡导,建议,没强制性的

另外,你的论点有点扯。券商不写招股书,有利于券商竞争,那我建议律师也别写,也有利于律师之间的竞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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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发表于 2012-4-23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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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5: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4-23 15:05
没啥好争论的,该请律师的还是请,不请的还是自己写。律师写招股书只是倡导,建议,没强制性的

应该是大趋势吧,估计在未来1-2年内就会变成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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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2-4-23 15:16:23
tony19zh 发表于 2012-4-23 15:09
应该是大趋势吧,估计在未来1-2年内就会变成强制了。

非也,不赞同。谁写招股书怎么会用行政命令强制呢,而是中介机构市场自然演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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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5: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4-23 15:16
非也,不赞同。谁写招股书怎么会用行政命令强制呢,而是中介机构市场自然演化的结果。

用行政命令很正常啊,美国也是,SEC就是明确只与律师和会计师沟通,不直接接触券商。
中国政府在调控方面,行政色彩一向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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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哪个所的,所谓垃圾律师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专业能力和眼界堪忧啊。  发表于 2012-5-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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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2 -1 -1 收起 理由
sakajohn -1 -1 -1 先锋垃圾率上升确实严重
Nathan-X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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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2-4-23 15:28:38
tony19zh 发表于 2012-4-23 15:21
用行政命令很正常啊,美国也是,SEC就是明确只与律师和会计师沟通,不直接接触券商。
中国政府在调控方面 ...

你首先要搞清楚,美国是没有保荐人制度的,只有承销商;而中国学的是中国香港、英国的保荐制度。因此,保荐人的角色决定了其地位,建议你了解下香港的发审体制。另外,在中国,证监会唯一管的住的就是券商。而律师、CPA除了证监会外,均有其他主管部门的,想必你也清楚。这也是证监会为什么直接与券商沟通的原因之一。

你的整个论点基础是中国资本市场各项制度都要学习美国,我决定这点就是值得商榷的。美国公司没有监事会,中国为什么有?其他的你自己可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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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  发表于 2012-5-27 16:13
严重同意,招股书只是形式,关键是落实保荐责任  发表于 2012-4-25 12:48
严重同意。 同意。楼主没有搞清中美整个制度环境的区别,中国资本市场难道要完全照搬美国那一套吗?不可能,不然当初就不会设立保荐制度了。  发表于 2012-4-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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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5: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是注册制,中国是核准制,有啥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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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5: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其自然,承乘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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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6: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4-23 15:28
你首先要搞清楚,美国是没有保荐人制度的,只有承销商;而中国学的是中国香港、英国的保荐制度。因此,保 ...

还是有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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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7: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律师写招股书也不会改变ipo中介的格局。ipo的核心是保荐和承销而不是写个招股书,这两个环节都不会从券商职能中被剥夺。招股书让律师来写,但是保荐依然是券商的,那么对于券商来说反而是种解脱,不用大把的人力熬夜写招股书。律师也别以为写了招股书就提高了地位,保荐的职能被券商握着,到时候律师写的材料更要被券商颐指气使,招股书上各个问题将来都归咎到律师身上反而让券商窃喜。现在律师一个项目上投2个人也就够了,到时候各方面人手增加,反而增大成本。
个人观点,也许浅薄,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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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一定赞同您的观点,但您说话的风度值得欣赏  发表于 2012-4-2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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